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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行为的出罪功能及其限制

摘要第1-7页
序言第7-9页
第一章 事后行为的概念及功能第9-17页
 一、“事后行为”的概念第9-13页
  (一)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第9-10页
  (二) “事后行为”的概念与类型第10-12页
  (三) 事后行为与自首、立功的对比分析第12-13页
 二、事后行为的功能第13-17页
  (一) 事后行为具有影响量刑的功能第14-15页
  (二) 事后行为具有影响定罪的功能第15-17页
第二章 出罪的理论基础:犯罪化与非罪化第17-25页
 一、犯罪化的一般理论第17-19页
  (一) 犯罪化的标准第17-18页
  (二) 事后行为和犯罪的关联性第18-19页
 二、非罪化的一般理论第19-25页
  (一) “出罪”的概念第19-21页
  (二) 出罪的分类第21-25页
第三章 事后行为的出罪功能的概念与特征第25-31页
 一、事后行为的出罪功能的概念和特征第25-27页
  (一) 前提:事后行为发生在犯罪成立之后第25页
  (二) 原因:事后行为与犯罪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对犯罪本身产生影响第25-26页
  (三) 形式:刑法或者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第26页
  (四) 结果:“出罪”,不追究刑事责任第26-27页
 二、事后行为的出罪功能与刑法第13 条出罪功能的区别第27-29页
  (一) 出罪原因不同第27-28页
  (二) 适用范围不同第28页
  (三) 适用的结果不同第28页
  (四) 适用方式不同第28-29页
 三、事后行为的出罪功能与其他出罪功能的区别第29-31页
  (一) 事后行为的出罪功能与违法性阻却事由的出罪功能的区别第29-30页
  (二) “但书”的出罪功能与违法阻却事由的出罪功能的异同第30-31页
第四章 事后行为的出罪功能的根据与价值诉求第31-44页
 一、事后行为具有出罪功能的根据第31-36页
  (一) 事后行为的出罪功能的本质是紧缩犯罪圈第31-32页
  (二) 事后行为使得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发生质变第32-35页
  (三) 事后行为能够反映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微小第35页
  (四) 追究刑事责任会造成其他的伤害第35-36页
 二、事后行为具有出罪功能的价值诉求第36-44页
  (一) 现有事后行为的出罪功能的具体理由第36-39页
  (二) 事后行为具有出罪功能的价值诉求第39-44页
第五章 事后行为的出罪功能的限制第44-49页
 一、从质的方面对事后行为的出罪功能的限制第44-47页
  (一) 事后行为的出罪功能不适用于社会危害性不能消减的犯罪第44-45页
  (二) 事后行为的出罪功能不适用于人身危险性没有削减的情况第45-47页
  (三) “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保留了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第47页
 二、从量的方面对事后行为的出罪功能的限制第47-49页
  (一) 从量的方面对事后行为的出罪功进行限制的类型第47-48页
  (二) 从量的方面对事后行为的出罪功能进行限制的不足第48-49页
第六章 事后行为的出罪功能是犯罪人奖励体系的补充第49-51页
 一、犯罪人奖励体系第49-50页
 二、事后行为的出罪功能是对犯罪人奖励体系的补充第50-51页
结论第51-52页
参考文献第52-55页
后记第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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