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4-6页 |
ABSTRACT | 第6-9页 |
前言 | 第13-15页 |
第一章 我国现今宪法监督主体的分析 | 第15-30页 |
第一节 宪法法律对于宪法监督的规定 | 第15-21页 |
一、全国人大有否宪法解释权之争 | 第16-20页 |
二、法律纳入宪法被监督对象之争 | 第20-21页 |
第二节 宪法修改与宪法解释所蕴含的张力关系 | 第21-25页 |
一、宪法修改蕴含的张力关系:宪法<社会 | 第22-23页 |
二、宪法解释蕴含的张力关系:宪法>社会 | 第23-24页 |
三、宪法监督与宪法解释的紧密关系 | 第24-25页 |
第三节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宪法监督主体的困境 | 第25-30页 |
一、宪法监督提起主体的设置并不符合权力机关的运行模式 | 第25-27页 |
二、权力机关能做自己的法官吗 | 第27-28页 |
三、宪法解释等于立宪活动与解释主体的反思 | 第28-30页 |
第二章 司法机关作为宪法监督主体之是非 | 第30-36页 |
第一节 司法机关作为宪法监督主体的天然优势 | 第30-32页 |
一、宪法监督源于社会实际生活 | 第30-31页 |
二、独立与公正是宪法监督的保障 | 第31-32页 |
第二节 司法机关作为宪法监督主体在中国的困境 | 第32-36页 |
一、没有宪法法律的规范支持 | 第32-33页 |
二、司法解释不具有普遍法律效力所引发的思考 | 第33-34页 |
三、具有从属性的司法机关无法真正独立 | 第34-36页 |
第三章 中国宪法监督机构的合理模式分析 | 第36-53页 |
第一节 专门宪法监督机构对我国具有合理性 | 第36-40页 |
一、专门宪法监督机构是如今主流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的先进模式 | 第36-38页 |
二、宪法的双重特性在专门宪法监督机制中能合理体现 | 第38-40页 |
第二节 在抽象逻辑上突出对“立宪人大”认识的意义 | 第40-45页 |
一、二元主义政治原理与一元主义政治原理的比较分析 | 第40-42页 |
二、区别对待我国“立宪人大”与“立法人大” | 第42-43页 |
三、“立宪人大”的抽象理解对于宪政的重要意义 | 第43-45页 |
第三节 中国宪法监督的合适主体——中国宪法监督委员会 | 第45-50页 |
一、设立与“立宪人大”同一层级的中国宪法监督委员会 | 第45-47页 |
二、宪法解释权与宪法监督权专属于宪法监督委员会的合理性 | 第47-49页 |
三、宪法监督委员会的宪法解释权不具有立宪功能 | 第49-50页 |
第四节 宪法监督制度纳入中国国家机构体系的合理性分析 | 第50-53页 |
一、宪法监督委员会在国家机构体系中的合理定位 | 第50-51页 |
二、“一箭双雕”——宪政活力与法治活力的双重提升 | 第51-53页 |
第四章 宪法监督委员会的人员制度与监督程序的设置 | 第53-62页 |
第一节 宪法监督委员会的相关人员制度 | 第53-55页 |
一、委员会人员产生与组成 | 第53-54页 |
二、委员会人员的责任制度和评判原则 | 第54-55页 |
第二节 宪法监督委员会监督对象的规范 | 第55-59页 |
一、宪法监督的规范类对象 | 第55-57页 |
二、宪法监督的行为类对象 | 第57-58页 |
三、关于解决国家机关之间权限争议是否属于宪法监督委员会职权的分析 | 第58-59页 |
第三节 宪法监督的相关程序设置 | 第59-62页 |
一、宪法监督的触发程序 | 第59页 |
二、宪法监督的评判程序 | 第59-60页 |
三、宪法监督的评判结果处理 | 第60-62页 |
第五章 结论 | 第62-64页 |
参考文献 | 第64-67页 |
致谢 | 第67-68页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第6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