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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教唆行为的两种性质—兼议《刑法》第29条第2款之理解

摘要第4-6页
ABSTRACT第6-7页
引言第8-10页
一、教唆行为的性质争论第10-20页
    (一)教唆犯从属性说及其立场第10-13页
    (二)教唆犯独立性说及其立场第13-14页
    (三)教唆犯二重性说及其立场第14-16页
    (四)单一正犯体系说及其立场第16-20页
二、教唆行为的第一种性质:从属于正犯之共犯行为第20-32页
    (一)单一正犯体系不适合我国刑法第20-22页
    (二)应以实质标准作为犯罪参与人的处罚依据第22-24页
    (三)共同犯罪中正犯行为是处罚的起点第24-26页
    (四)需要对共犯从属性说进行修正第26-28页
    (五)我国犯罪参与体系采双层区分制第28-32页
三、教唆行为的第二种性质:应受处罚之预备行为第32-42页
    (一)处罚教唆未遂具有合理性第32-33页
    (二)教唆未遂的处罚依据:一种特殊的预备行为第33-34页
    (三)本文对刑法第29条第2款之理解第34-36页
    (四)本条的司法适用第36-40页
    (五)对可能存在的质疑的回应第40-42页
四、结语第42-44页
参考文献第44-50页
致谢第50-52页
攻读硕士期间参加的课题和发表的论文第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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