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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研究--以重庆市江津区大西门社区为例

摘要第1-4页
ABSTRACT第4-8页
1 引言第8-9页
2 调研重庆市江津区大西门社区居民委员会第9-13页
   ·大西门社区居民委员会产生的背景第9页
   ·大西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现状第9-12页
     ·整体概况第9-10页
     ·权利义务的行使状态第10-12页
   ·明确居民委员会法律地位的必要性第12-13页
     ·公民权利的保障第12页
     ·居民委员会的法律价值第12-13页
3 法律地位冲突与错位第13-17页
   ·我国城市社区自治法律现状第13-14页
     ·宪法关于城市居民委员会的规定第13页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居民委员会的规定第13页
     ·其他法律关于居民委员会的规定第13-14页
   ·制度文本之间的冲突第14页
   ·居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出现错位第14-17页
4 法律地位抽象化第17-24页
   ·法律地位抽象化的理解第17-18页
   ·居民委员会的权利受损第18-19页
   ·居民委员会权利抽象化形成的问题第19-24页
     ·居民委员会与政府的关系第19页
     ·居民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第19-22页
     ·居委会与社区居民的关系第22-24页
5 居民委员会法律地位抽象化的渊源第24-28页
   ·居民委员会的载体—社区是舶来品第24-25页
     ·西方社会的社区价值第24页
     ·我国社区的价值第24-25页
   ·居民委员会的社会背景第25-26页
   ·居民委员会的特质第26-28页
6 居民委员会法律地位的新定位第28-31页
   ·新定位之困第28-29页
   ·新定位的务实性第29-31页
     ·加快政府权能改革,实现小政府大社会的社会格局第29页
     ·完善居民委员会的立法第29-30页
     ·加大公民权利意识的发展第30-31页
7 结论第31-32页
致谢第32-33页
参考文献第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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