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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渎职罪认定及合理限制

摘要第4-5页
Abstract第5-6页
绪论第9-12页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第9-10页
    第二节 研究现状第10页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第10页
    第四节 论文的结构安排第10-12页
第一章 渎职罪主体在现行刑事法律规范中的演变历程第12-22页
    第一节 1997年《刑法》关于渎职罪主体的规定第12-14页
        一 渎职罪主体的内涵第12页
        二 《刑法》关于渎职罪主体的规定第12-14页
    第二节 法律解释对渎职罪主体范围的扩大过程第14-18页
        一 “身份论”和“职责论”之争第14-15页
        二 立法解释对渎职罪主体范围的扩大第15-17页
        三 司法解释对渎职罪主体范围的扩大第17-18页
    第三节 渎职罪主体认定“职责论”的合理性第18-22页
        一 唯“身份论”存在缺陷第18-20页
        二 “职责论”更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第20-22页
第二章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渎职罪认定呈现扩大化趋势第22-30页
    第一节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渎职犯罪职责认定的法律依据第22-26页
        一 农村基层组织及其法律地位第22-23页
        二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成为渎职罪主体的法律依据第23-24页
        三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成为渎职罪主体的必要性第24-25页
        四 纳入渎职罪主体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范围第25-26页
    第二节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公务职责认定的扩大化问题分析第26-28页
        一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公务职责认定存在扩大问题第26-27页
        二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公务职责认定扩大的原因第27-28页
    第三节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渎职案例分析第28-30页
第三章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渎职罪认定应受到合理限制第30-36页
    第一节 应当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第30-32页
    第二节 应当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第32-33页
    第三节 应当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第33-36页
第四章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渎职罪之具体认定第36-44页
    第一节 公务职责来源应符合行政法对“委托”行为的要求第36-38页
    第二节 公务行为应符合刑法对“从事公务”的要求第38-41页
        一 “从事公务”是“职责论”的核心第38页
        二 对“从事公务”的理解第38-39页
        三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公务”的认定标准第39-41页
    第三节 渎职罪认定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第41-43页
        一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是“协助”执行还是“独立”执行第41-42页
        二 公务内容应具有可执行性第42页
        三 渎职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第42-43页
    第四节 兼顾“身份论”以提高公务认定之标准第43-44页
结语第44-45页
参考文献第45-47页
个人简历第47-49页
致谢第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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