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 第1-4页 |
ABSTRACT | 第4-9页 |
引言 | 第9-10页 |
第一章 投资争议仲裁管辖权概述 | 第10-15页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争议概述 | 第10-11页 |
一、国际投资的含义及分类 | 第10页 |
二、国际投资争议 | 第10-11页 |
第二节 投资争议仲裁管辖权 | 第11-15页 |
一、仲裁在解决国际投资争议上的优势 | 第11-12页 |
二、投资争议仲裁管辖权 | 第12页 |
三、投资争议仲裁管辖权的特点 | 第12-15页 |
(一) 投资争议仲裁管辖权基础的复杂性 | 第13页 |
(二) 投资争议仲裁管辖权的扩大化 | 第13页 |
(三) 投资争议仲裁管辖权的判定标准自成一体 | 第13-14页 |
(四) 投资争议仲裁管辖权中的许多问题具有不确定性,有待仲裁实践逐渐加以完善和发展 | 第14页 |
(五) 投资争议仲裁管辖权相关问题的新颖性 | 第14-15页 |
第二章 投资争议仲裁管辖权基础与管辖权冲突 | 第15-26页 |
第一节 仲裁协议与仲裁庭管辖权 | 第15-16页 |
一、仲裁协议的概念 | 第15页 |
二、仲裁协议是仲裁庭管辖权的基础 | 第15-16页 |
第二节 投资争议仲裁管辖权基础及其特点 | 第16-21页 |
一、投资争议仲裁管辖权的基础 | 第16-18页 |
(一) 投资条约中约定“中心”管辖权 | 第17页 |
(二) 投资者与东道国签订的投资协议 | 第17页 |
(三) 国内法约定“中心”管辖权 | 第17-18页 |
二、投资争议仲裁与一般商事仲裁管辖权基础的区别 | 第18-21页 |
(一) 投资者意思自治性在投资条约中的体现 | 第18-19页 |
(二) 投资争议仲裁管辖权冲突 | 第19-21页 |
第三节 与投资争议仲裁管辖权冲突相关的条款 | 第21-26页 |
一、授权性条款——“保护伞条款” | 第21-23页 |
(一) “保护伞条款”的出现和发展 | 第21页 |
(二) 学术界对“保护伞条款”看法 | 第21页 |
(三) 仲裁实践 | 第21-22页 |
(四) 小结 | 第22-23页 |
二、限制性条款——“folk in the road 条款” | 第23-25页 |
(一) “folk in the road 条款” | 第23-24页 |
(二) 仲裁实践 | 第24页 |
(三) 小结 | 第24-25页 |
三、投资争议仲裁管辖权类型总结 | 第25-26页 |
(一) 对于因东道国违反投资条约义务而提起的请求 | 第25页 |
(二) 对于因东道国违反投资协议义务而提起的请求 | 第25-26页 |
第三章 投资争议仲裁的事项——投资 | 第26-38页 |
第一节 “中心”对“投资”的理解 | 第26-30页 |
一、《公约》对投资的界定 | 第26-27页 |
(一) 《公约》文本没有对投资做出界定 | 第26页 |
(二) “中心”对投资有独立的认定标准 | 第26-27页 |
二、“中心”判断投资的标准 | 第27-30页 |
(一) 时间的延续性 | 第27-28页 |
(二) 经济行为对东道国经济发展的实质贡献 | 第28-29页 |
(三) 收益与风险 | 第29页 |
(四) 实质性的投入 | 第29-30页 |
(五) 小结 | 第30页 |
第二节 “投资”含义扩大化 | 第30-38页 |
一、投资含义扩大化的直接原因是国际投资立法 | 第30-31页 |
二、投资含义扩大化在投资主体上的体现 | 第31-33页 |
(一) 投资主体的复杂性 | 第31页 |
(二) 投资主体方面投资含义扩大的三个表现 | 第31-33页 |
(三) 投资主体方面投资含义扩大化所带来的问题 | 第33页 |
三、投资含义扩大化在投资客体上的体现 | 第33-36页 |
(一) 合同权利在早期不被视为投资 | 第34页 |
(二) 仲裁实践中合同权利被作为投资的情况 | 第34-35页 |
(三) 合同权利作为“投资”的影响 | 第35-36页 |
四、投资含义扩大化在投资不同阶段上的体现 | 第36-38页 |
(一) “中心”的仲裁实践 | 第36页 |
(二) 对“中心”仲裁实践的进一步分析 | 第36-37页 |
(三) 对投资设立前投入的重新审视 | 第37-38页 |
第四章 投资争议仲裁的主体 | 第38-48页 |
第一节 东道国与东道国下属实体 | 第38-42页 |
一、缔约国的认定 | 第38-39页 |
(一) 东道国签署投资条约并不意味着将受其约束 | 第38页 |
(二) 投资条约项下可仲裁的争议存在地域或争议类型等限制 | 第38-39页 |
(三) 缔约之前的投资和投资争议 | 第39页 |
二、缔约国下属实体 | 第39-42页 |
(一) 《公约》关于缔约国下属实体的规定 | 第39-40页 |
(二) 仲裁实践 | 第40-41页 |
(三) 对东道国下属实体的分析 | 第41-42页 |
第二节 投资者的国籍 | 第42-48页 |
一、国籍在传统国际法和国际投资领域的意义 | 第42-43页 |
二、国际投资领域判断国籍所应适用的法律 | 第43-44页 |
(一) 传统国际法领域判定国籍时适用的法律 | 第43页 |
(二) 国际投资领域判断国籍适用的法律 | 第43-44页 |
三、自然人国籍和实际联系原则 | 第44-45页 |
(一) 传统国际法对自然人国籍的认定 | 第44页 |
(二) 投资争议仲裁中的自然人国籍 | 第44-45页 |
四、法人的国籍——形式标准 | 第45-48页 |
(一) 传统国际法对法人的国籍看法 | 第45页 |
(二) 《公约》对法人国籍的认定 | 第45-46页 |
(三) 《公约》以外其他投资条约中对法人国籍的规定 | 第46-48页 |
第五章 与投资争议仲裁管辖权相关的两个问题 | 第48-59页 |
第一节 最惠国待遇条款与投资争议仲裁管辖权 | 第48-53页 |
一、最惠国待遇条款对投资争议仲裁管辖权的影响 | 第48页 |
二、投资条约中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规定 | 第48-49页 |
(一) 明确规定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于国际投资争议解决 | 第49页 |
(二) 采用列举的方式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进行规定 | 第49页 |
(三) 采用概括的方式规定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 | 第49页 |
三、仲裁实践中对以上几种立法表述的处理和认识 | 第49-51页 |
(一) 将最惠国待遇条款无条件地适用于投资争议解决 | 第49-50页 |
(二) 仲裁庭对具体词语含义加以分析,认定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 | 第50页 |
(三) 对以非穷尽性的方式概括规定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仲裁实践中具有较大争议 | 第50-51页 |
四、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相关理论 | 第51页 |
(一) 同类原则 | 第51页 |
(二) 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的例外 | 第51页 |
五、最惠国待遇条款在投资争议解决事项上的适用 | 第51-53页 |
(一) 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于投资争议解决事项应当由投资条约加以规定 | 第52页 |
(二) 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于投资争议解决事项的例外 | 第52-53页 |
第二节 投资争议仲裁的合并 | 第53-59页 |
一、问题的提出——投资争议仲裁裁决的一致性 | 第53-54页 |
(一) Lauder/CME 案件 | 第53-54页 |
(二) 投资争议仲裁裁决不一致的产生原因 | 第54页 |
二、一般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做法 | 第54-56页 |
(一) 多方当事人争议与仲裁 | 第54-55页 |
(二) 多方当事人仲裁的依据 | 第55-56页 |
三、投资争议仲裁的合并 | 第56-59页 |
(一) 立法实践 | 第56页 |
(二) 仲裁实践 | 第56-57页 |
(三) 投资争议仲裁合并的特点 | 第57-59页 |
结语 | 第59-62页 |
参考文献 | 第62-67页 |
附件 | 第67-70页 |
致谢 | 第70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