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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口供可采性标准改革研究

摘要第1-5页
ABSTRACT第5-8页
序论第8-10页
第一部分 口供概述第10-18页
 一、口供的概念第10-13页
  (一) 口供的概念界定第10-11页
  (二) 口供的特点第11-13页
 二、口供诉讼地位的历史演变第13-18页
  (一) 神示证据制度中口供的地位第13-14页
  (二) 法定证据制度中口供的地位第14-15页
  (三) 自由心证制度中口供的地位第15-16页
  (四) 中国刑事诉讼中口供的地位第16-18页
第二部分 当代法治国家口供可采性标准研究第18-29页
 一、口供自愿性的概念第18-19页
 二、口供自愿性规则的正式确立: Brown v.Mississippi(1936)案的裁决第19-20页
 三、口供自愿性的价值观基础第20-21页
  (一) 反对强迫性自我归罪特免权的价值观第20页
  (二) 鼓励正当的警察行为第20-21页
  (三) 有利于在刑事诉讼中维持适当的平衡第21页
  (四) 保护陪审团不受那些不可靠供述的影响第21页
 四、口供自愿性的检验标准第21-25页
  (一) 整体情况检验标准(totality-of-the-circumstances test)第22页
  (二) 告知与放弃权利制度:米兰达规则(Miranda rules)第22-25页
 五、口供可采性的宪法约束:刑事被告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宪法权利第25-29页
  (一)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权利的概念第25-27页
  (二)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权利的宪政价值第27-29页
第三部分 中国现行口供可采性标准分析第29-40页
 一、中国现行口供可采性的基本内容第29-30页
  (一) 口供概念在中国的现状第29页
  (二) 口供的收集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严禁采用非法的方法第29-30页
  (三) 口供的审查要遵循“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精神第30页
  (四) 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讯问承担如实回答的义务第30页
 二、中国现行口供可采性标准问题分析第30-33页
  (一) 基于口供自愿性标准的分析第30-31页
  (二) 基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权的分析第31-32页
  (三) 基于其他程序性保障规则的分析第32-33页
 三、中国现行口供可采性标准问题的实证考察第33-40页
  (一) 杜培武案第34-35页
  (二) 佘祥林案第35-36页
  (三) 陈国清案第36-40页
第四部分 中国口供可采性标准改革的基本构想第40-51页
 一、口供自愿性标准在中国的确立第40-41页
 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权利在中国的入宪第41-44页
 三、获得律师帮助权在中国的确立与完善第44-46页
 四、庭外供述的非自愿性推定与刑讯逼供证明责任的倒置第46-48页
 五、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口供领域的真正实施第48-51页
  (一) 明确非法口供排除的范围第49页
  (二) 建立可操作的诉讼程序第49-51页
结束语第51-53页
参考文献第53-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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