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缺席判决制度的完善
| 摘要 | 第1-6页 |
| ABSTRACT | 第6-10页 |
| 引言 | 第10-12页 |
| 第一章 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缺席判决 | 第12-24页 |
| 一、实践中的缺席判决及其分类 | 第12-14页 |
| 二、以缺席时间为标准的分类 | 第14-15页 |
| 三、以案件内容为标准的分类 | 第15-19页 |
| (一)借款与合同类案件的缺席判决 | 第16-17页 |
| (二)婚姻家庭类案件的缺席判决 | 第17-19页 |
| 四、以参加诉讼的人员为标准的分类 | 第19-24页 |
| (一)从法官的角度分类 | 第19-20页 |
| (二)从当事人的角度分类 | 第20-24页 |
| 第二章 我国缺席判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第24-34页 |
| 一、对需要缺席审理的案件界定不清晰 | 第24-27页 |
| (一)其它国家或地区的立法例 | 第24-25页 |
| (二)我国现行立法及实践 | 第25-26页 |
| (三)对未到庭的界定不清晰 | 第26-27页 |
| 二、缺席判决与延期审理的适用标准不明确 | 第27-28页 |
| 三、当事人在缺席审判中的权利模糊 | 第28-30页 |
| (一)原告与被告权利不对等 | 第29页 |
| (二)对法院缺席审判的依据缺乏规定 | 第29-30页 |
| 四、救济途径不完善 | 第30-34页 |
| (一)现有救济方式的缺陷 | 第31页 |
| (二)国外的缺席判决救济制度 | 第31-32页 |
| (三)救济制度在理论上存在的问题 | 第32-34页 |
| 第三章 我国缺席判决制度的完善 | 第34-44页 |
| 一、明确规定缺席审判的条件 | 第34-38页 |
| (一)当事人违反规定的时间和地点 | 第35页 |
| (二)案卷中有通知被告的备案 | 第35页 |
| (三)法院与当事人分别行使了释明权和申请权 | 第35-36页 |
| (四)当事人无正当理由 | 第36-38页 |
| (五)共同诉讼中的缺席判决条件 | 第38页 |
| 二、统一规定缺席审判的程序 | 第38-41页 |
| (一)法庭的证据审查方式 | 第38-40页 |
| (二)审判方式的选择及审判流程 | 第40-41页 |
| (三)判决书的内容及其效力 | 第41页 |
| 三、建立缺席判决的救济程序 | 第41-44页 |
| (一)对撤消缺席判决申请的审理 | 第42页 |
| (二)对救济程序的限制 | 第42-44页 |
| 结论 | 第44-46页 |
| 参考文献 | 第46-49页 |
| 后记 | 第49-50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