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 第1-6页 |
| ABSTRACT | 第6-10页 |
| 前言 | 第10-11页 |
| 第一章 资本弱化基本问题探析 | 第11-20页 |
| 一、资本弱化的概念界定及理论渊源 | 第11-14页 |
| (一) 资本弱化的定义 | 第11-13页 |
| (二) 资本弱化的理论渊源 | 第13-14页 |
| 二、资本弱化的原因 | 第14-17页 |
| (一) 利息的抵税效应 | 第14-15页 |
| (二) 资本弱化避税的隐蔽性 | 第15-16页 |
| (三) 贷款融资在经营上的优势 | 第16-17页 |
| 三、资本弱化的影响 | 第17-20页 |
| (一) 侵害了东道国的税收利益 | 第17-18页 |
| (二) 造成了企业间的不公平竞争,违背了税收中性原则 | 第18页 |
| (三) 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 第18-19页 |
| (四) 丑化了东道国的投资环境,不利于吸引外资 | 第19-20页 |
| 第二章 资本弱化法律规制的立法比较 | 第20-26页 |
| 一、资本弱化规则评析 | 第20-23页 |
| (一) “无规则”法 | 第20-21页 |
| (二) 固定比例法 | 第21-23页 |
| (三) 正常交易法 | 第23页 |
| 二、主要国家资本弱化立法比较 | 第23-26页 |
| (一) 澳大利亚:固定比例法 | 第23-24页 |
| (二) 英国:正常交易法 | 第24页 |
| (三) 荷兰:“无规则”法 | 第24-26页 |
| 第三章 我国资本弱化立法的现状及思考 | 第26-37页 |
| 一、我国关于资本弱化的规定 | 第26-30页 |
| (一) 我国在规制资本弱化时,采用的是固定比例方法为主,正常交易原则为辅的税制 | 第26-27页 |
| (二) 我国关于固定比例方法的规定只适用于关联方 | 第27-28页 |
| (三) 对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的界定 | 第28-29页 |
| (四) 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比例的规定 | 第29页 |
| (五) 关于超额利息的处理 | 第29-30页 |
| 二、资本弱化规则的不足和立法建议 | 第30-34页 |
| (一) 资本弱化税制的法律规定分散、法律效力偏低,应该在法律中系统地对资本弱化予以规定 | 第30-32页 |
| (二) 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应以单个股东分别计算 | 第32页 |
| (三) 固定比例的规定过于严格,可分行业区别对待、适当放宽 | 第32-33页 |
| (四) 对资本弱化的调整,仅规定了对超额利息的处理,应同时对超额贷款本金的调整予以规定 | 第33-34页 |
| (五) 针对正常交易原则,引入事前鉴别制度 | 第34页 |
| 三、资本弱化税收监管的不足和完善 | 第34-37页 |
| (一) 完善事先申报制度 | 第34-35页 |
| (二) 成立专门的国际反避税机构,提高税务人员素质 | 第35页 |
| (三) 加强同会计师事务所、银行等部门的合作 | 第35页 |
| (四) 加强国际间的合作 | 第35-36页 |
| (五) 明确法律责任,制定处罚条款 | 第36-37页 |
| 结论 | 第37-38页 |
| 参考文献 | 第38-41页 |
| 致谢 | 第4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