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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资本弱化法律规制研究

摘要第1-6页
ABSTRACT第6-10页
前言第10-11页
第一章 资本弱化基本问题探析第11-20页
 一、资本弱化的概念界定及理论渊源第11-14页
  (一) 资本弱化的定义第11-13页
  (二) 资本弱化的理论渊源第13-14页
 二、资本弱化的原因第14-17页
  (一) 利息的抵税效应第14-15页
  (二) 资本弱化避税的隐蔽性第15-16页
  (三) 贷款融资在经营上的优势第16-17页
 三、资本弱化的影响第17-20页
  (一) 侵害了东道国的税收利益第17-18页
  (二) 造成了企业间的不公平竞争,违背了税收中性原则第18页
  (三) 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第18-19页
  (四) 丑化了东道国的投资环境,不利于吸引外资第19-20页
第二章 资本弱化法律规制的立法比较第20-26页
 一、资本弱化规则评析第20-23页
  (一) “无规则”法第20-21页
  (二) 固定比例法第21-23页
  (三) 正常交易法第23页
 二、主要国家资本弱化立法比较第23-26页
  (一) 澳大利亚:固定比例法第23-24页
  (二) 英国:正常交易法第24页
  (三) 荷兰:“无规则”法第24-26页
第三章 我国资本弱化立法的现状及思考第26-37页
 一、我国关于资本弱化的规定第26-30页
  (一) 我国在规制资本弱化时,采用的是固定比例方法为主,正常交易原则为辅的税制第26-27页
  (二) 我国关于固定比例方法的规定只适用于关联方第27-28页
  (三) 对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的界定第28-29页
  (四) 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比例的规定第29页
  (五) 关于超额利息的处理第29-30页
 二、资本弱化规则的不足和立法建议第30-34页
  (一) 资本弱化税制的法律规定分散、法律效力偏低,应该在法律中系统地对资本弱化予以规定第30-32页
  (二) 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应以单个股东分别计算第32页
  (三) 固定比例的规定过于严格,可分行业区别对待、适当放宽第32-33页
  (四) 对资本弱化的调整,仅规定了对超额利息的处理,应同时对超额贷款本金的调整予以规定第33-34页
  (五) 针对正常交易原则,引入事前鉴别制度第34页
 三、资本弱化税收监管的不足和完善第34-37页
  (一) 完善事先申报制度第34-35页
  (二) 成立专门的国际反避税机构,提高税务人员素质第35页
  (三) 加强同会计师事务所、银行等部门的合作第35页
  (四) 加强国际间的合作第35-36页
  (五) 明确法律责任,制定处罚条款第36-37页
结论第37-38页
参考文献第38-41页
致谢第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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