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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生品交易信用支持法律机制在中国法下的冲突与效力

摘要第4-5页
ABSTRACT第5页
绪论、问题的提出第7-11页
    (一) 金融衍生品信用支持制度在中国法下效力之不确定性—以海升—摩根士丹利案为例第7-9页
    (二) 核心概念的界定第9-10页
    (三) 研究的视角和研究方法第10-11页
        1. 研究对象第10页
        2. 研究方法第10-11页
第一章 国际掉期与衍生品协会(ISDA)信用支持法律制度(CSA)法律解读第11-14页
    一、CSA法律效力与适用规则第12页
    二、权益担保型(Security Interest)信用支持机制中交易双方法律关系第12-13页
    三、所有权转让型(Title Transfer)信用支持机制中交易双方的法律关系第13-14页
第二章 中国引入信用支持法律机制的实践——《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NAFMⅡ主协议)第14-16页
    一、 NAFMⅡ主协议及其支持文件的法律效力与使用范围第14-16页
        (一) NAFMⅡ协议是由自律组织发布的由央行授予强制性行政规章效力的交易文件 第14-15页
        (二) NAFMⅡ协议超前于现行交易法律承认单一原则与净额结算在金融衍生品领域的适用第15-16页
第三章 NAFMⅡ信用支持机制与中国现行立法冲突第16-22页
    一、ISDA与大陆法系物权法律规则的普遍性冲突第16-17页
    二、质押式信用支持制度与我国担保立法的冲突第17页
        (一) “动态可变”型质权担保法律效力之不确定性分析第17页
        (二) “或然性”质权担保法律效力之不确定性分析第17页
    三、转让式信用支持制度中“让与担保”的法律效力第17-18页
        (一) 转让式担保与我国担保法下的担保物不得约定转让原则相冲突第17-18页
        (二) 质权实现时与禁止流质立法规定的直接冲突第18页
    四、单一原则下的净额结算与现行法律之冲突第18-22页
        (一) 净额结算机制下提前终止条款的法律不确定性第19页
        (二) 净额结算机制与破产程序中管理人挑拣履行权的冲突第19-20页
        (三) 净额结算与破产法下抵销权行之异同点第20-21页
        (四) 大陆法系各国在破产程序中对特殊金融交易的对应第21-22页
第四章 解决路径第22-25页
    一、监管部门与司法部门的观点与趋势第22页
    二、交易双方可设计的交易环节第22-25页
        (一) 签订质押式信用文件时可采取的协调方式第22-23页
        (二) 可尝试将转让式质押安排定性为无名合同而非担保安排第23-24页
        (三) 履行净额结算制度可进行的交易法律设计第24-25页
结语第25-26页
参考文献第26-28页
谢辞第28-29页
英文大摘要第29-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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