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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情事变更原则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的适用

摘要第1-7页
引言第7-8页
一、情事变更原则的基本含义界定第8-14页
 (一) 情事变更原则的概念分歧第8-9页
 (二) 情事变更的构成要件第9-14页
  1. 存在情事变更的客观事实第10-11页
  2. 情事变更的时间应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终止以前第11-12页
  3. 情事变更具有不可预见性第12页
  4. 情事变更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第12页
  5. 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明显不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12-14页
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问题分析第14-26页
 (一) 情事变更与相关制度相混淆第14-20页
  1. 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区别分析第14-18页
  2. 情事变更与商业风险的区别分析第18-20页
 (二) 援引情事变更解除合同后损害赔偿金的适用问题分析第20-22页
 (三) 适用情事变更的法律程序不完善第22-24页
 (四) 适用情事变更的法律后果不明确第24-26页
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建议第26-30页
 (一) 明确房产新政不属于商业风险和不可抗力第26页
 (二) 新政策出台后各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第26-28页
 (三)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后果第28-30页
结论第30-31页
参考文献第31-33页
致谢第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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