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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立法完善研究--以《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修改为例

摘要第4-5页
Abstract第5页
引言第8-9页
一、完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立法的重要性第9-13页
    (一)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内涵第9-10页
        1. 政府信息公开第9页
        2.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第9-10页
    (二)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立法的重要性第10-13页
        1. 是全球环境保护立法的必然趋势第10-11页
        2. 是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的必然要求第11页
        3. 是维护我国社会稳定的必然需求第11-12页
        4. 是保障公众环境参与权的前提和基础第12-13页
二、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现行立法评析第13-19页
    (一) 《宪法》第13页
    (二) 《环境保护法》第13-14页
    (三) 相关环境保护单行法第14-15页
    (四) 行政相关程序法第15-16页
    (五)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6-17页
    (六)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17-19页
        1. 对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进行了界定第17页
        2. 对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方式予以明确第17-18页
        3. 初步设立了我国环境信息公开的救济制度第18-19页
三、国外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立法分析第19-24页
    (一) 国外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立法概述第19-22页
        1. 欧盟《奥尔胡斯公约》及《环境信息获取自由指令》的作用第19-20页
        2. 美国联邦立法和毒物清单制度的作用第20-21页
        3. 日本国家立法与公文审查制度的作用第21-22页
    (二) 国外环境信息政府公开立法经验总结第22-24页
        1.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立法比较完备第22页
        2.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体系化第22-23页
        3.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极大促进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第23-24页
四、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第24-31页
    (一) 相关立法原则规定比较空泛第24-25页
    (二) 环境信息公开权利主体内涵狭窄第25-26页
    (三) 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不够明确第26-27页
        1. 应予公开的环境信息范围第26-27页
        2. 不予公开的环境信息范围第27页
    (四) 环境信息公开程序不便民第27-28页
    (五) 环境信息公开法律责任相对较轻第28-29页
    (六) 环境信息公开救济制度有限第29-31页
五、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立法完善构想第31-40页
    (一) 充实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立法原则第31-33页
        1.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准确、及时、有效原则第31-32页
        2.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有利于公众参与原则第32页
        3.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突出公开为主原则第32-33页
        4.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损益救济原则第33页
    (二) 扩展环境信息公开权利主体的内涵第33-34页
    (三) 科学界定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第34-37页
        1. 扩大政府环境信息应予公开的范围第35页
        2. 严格界定环境信息公开的例外情形第35-37页
    (四) 完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程序设定第37-38页
    (五) 严格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责任第38-39页
    (六) 完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权利救济制度第39-40页
结语第40-41页
参考文献第41-45页
附录第45-46页
致谢第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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