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4-5页 |
Abstract | 第5页 |
引言 | 第8-9页 |
一、完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立法的重要性 | 第9-13页 |
(一)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内涵 | 第9-10页 |
1. 政府信息公开 | 第9页 |
2.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 | 第9-10页 |
(二)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立法的重要性 | 第10-13页 |
1. 是全球环境保护立法的必然趋势 | 第10-11页 |
2. 是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的必然要求 | 第11页 |
3. 是维护我国社会稳定的必然需求 | 第11-12页 |
4. 是保障公众环境参与权的前提和基础 | 第12-13页 |
二、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现行立法评析 | 第13-19页 |
(一) 《宪法》 | 第13页 |
(二) 《环境保护法》 | 第13-14页 |
(三) 相关环境保护单行法 | 第14-15页 |
(四) 行政相关程序法 | 第15-16页 |
(五)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16-17页 |
(六)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 第17-19页 |
1. 对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进行了界定 | 第17页 |
2. 对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方式予以明确 | 第17-18页 |
3. 初步设立了我国环境信息公开的救济制度 | 第18-19页 |
三、国外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立法分析 | 第19-24页 |
(一) 国外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立法概述 | 第19-22页 |
1. 欧盟《奥尔胡斯公约》及《环境信息获取自由指令》的作用 | 第19-20页 |
2. 美国联邦立法和毒物清单制度的作用 | 第20-21页 |
3. 日本国家立法与公文审查制度的作用 | 第21-22页 |
(二) 国外环境信息政府公开立法经验总结 | 第22-24页 |
1.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立法比较完备 | 第22页 |
2.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体系化 | 第22-23页 |
3.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极大促进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 第23-24页 |
四、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24-31页 |
(一) 相关立法原则规定比较空泛 | 第24-25页 |
(二) 环境信息公开权利主体内涵狭窄 | 第25-26页 |
(三) 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不够明确 | 第26-27页 |
1. 应予公开的环境信息范围 | 第26-27页 |
2. 不予公开的环境信息范围 | 第27页 |
(四) 环境信息公开程序不便民 | 第27-28页 |
(五) 环境信息公开法律责任相对较轻 | 第28-29页 |
(六) 环境信息公开救济制度有限 | 第29-31页 |
五、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立法完善构想 | 第31-40页 |
(一) 充实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立法原则 | 第31-33页 |
1.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准确、及时、有效原则 | 第31-32页 |
2.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有利于公众参与原则 | 第32页 |
3.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突出公开为主原则 | 第32-33页 |
4.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损益救济原则 | 第33页 |
(二) 扩展环境信息公开权利主体的内涵 | 第33-34页 |
(三) 科学界定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 | 第34-37页 |
1. 扩大政府环境信息应予公开的范围 | 第35页 |
2. 严格界定环境信息公开的例外情形 | 第35-37页 |
(四) 完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程序设定 | 第37-38页 |
(五) 严格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责任 | 第38-39页 |
(六) 完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权利救济制度 | 第39-40页 |
结语 | 第40-41页 |
参考文献 | 第41-45页 |
附录 | 第45-46页 |
致谢 | 第4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