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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海上保险法与一般保险法之协调

中文摘要第1-8页
Abstract第8-10页
学术概述第10-16页
 一、 国内研究现状第10-13页
 二、 国外研究现状第13-15页
 注释第15-16页
引言第16-27页
 一、 我国海上保险法和一般保险法之协调:研究的缘起第16-18页
 二、 我国海上保险法和一般保险法之协调:研究内容第18-20页
 三、 我国海上保险法和一般保险法之协调:研究方法第20-22页
 注释第22-27页
第一章 我国保险立法一元主义体例与文本现象第27-59页
 第一节 域外保险立法体例考察第27-32页
  一、 海上保险法的概念第27-29页
  二、 域外海上保险法的立法模式考察第29-30页
  三、 域外保险立法的体例考察——以海上保险和其他保险的关系为中心第30-32页
 第二节 我国保险立法体例概述第32-38页
  一、 我国保险立法体例:一元主义和二元主义之争第32-34页
  二、 我国保险立法一元主义体例及理由第34-37页
  三、 对我国一元主义立法体例的评析第37-38页
 第三节 一元主义体例下《海商法》和《保险法》:文本现象第38-50页
  一、 一般比较第38-41页
  二、 规范重叠现象第41-45页
  三、 规范差异现象第45-48页
  四、 规范“裂隙”现象第48-50页
 注释第50-59页
第二章 我国海上保险法和一般保险法协调的理论基础第59-94页
 第一节 从立法学原理检视我国海上保险法和一般保险法第59-65页
  一、 以委付制度为例,对《海商法》“特有制度”的合理性分析第59-60页
  二、 规范重叠的成因:一般法和特别法逆序立法第60-61页
  三、 规范差异现象的不同成因第61-64页
  四、 《海商法》和《保险法》裂隙现象:缺乏协调的结果第64-65页
 第二节 我国海上保险法和一般保险法协调的方法论第65-70页
  一、 法律体系与特别法、一般法第65-66页
  二、 法律体系化的构建方法第66-67页
  三、 体系化思维下的特别法和一般法立法原则第67-70页
 第三节 我国海上保险法和一般保险法协调的法理基础第70-84页
  一、 对价平衡:从保险技术基础论两法协调的法理基础第70-73页
  二、 损失补偿:从保险的目的论两法协调的法理基础第73-77页
  三、 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从法律价值趋同化论两法协调的法理基础——以最大诚信原则的演变为例第77-84页
 注释第84-94页
第三章 海上保险法和一般保险法共有制度的统一与协调第94-188页
 第一节 保险告知义务制度的统一及协调第94-117页
  一、 保险告知义务制度的理论与统一协调的基础第95-98页
  二、 保险告知方式及范围的差异及统一取向第98-107页
  三、 保险告知法律效果的差异及统一取向第107-117页
 第二节 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统一及协调第117-141页
  一、 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统一及协调的理论基础第118-123页
  二、 保险代位求偿权成立条件的统一与协调第123-128页
  三、 保险代位权的行使若干问题的统一及完善第128-133页
  四、 被保险人对代位求偿的义务的统一及完善第133-136页
  五、 保险人代位权和被保险人赔偿请求权冲突及解决的规则建构第136-141页
 第三节 重复保险制度的统一及协调第141-162页
  一、 重复保险制度统一及协调的理论基础第142-145页
  二、 我国重复保险概念及构成的分立与统一第145-148页
  三、 《保险法》重复保险的通知义务对海上保险的适用及完善第148-153页
  四、 重复保险赔偿总额限制的差异及统一取向第153-155页
  五、 重复保险赔偿方式的差异及统一取向第155-162页
 注释第162-188页
第四章 海上保险法与一般保险法“互异”制度的取舍与协调——以风险控制的不同制度为例第188-238页
 第一节 海上保险风险控制的约定模式第189-207页
  一、 我国《海商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借鉴而来的保证制度第189-193页
  二、 英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及其严苛性第193-198页
  三、 我国《海商法》并不完整的保证制度及运用——兼与英国的比较第198-203页
  四、 其他英美法系国家保险保证制度的变革第203-206页
  五、 英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变革第206-207页
  六、 余论第207页
 第二节 一般保险风险控制的法定模式第207-219页
  一、 危险增加通知制度的理论基础第208-210页
  二、 我国《保险法》危险增加及类型的立法评析第210-215页
  三、 我国《保险法》危险增加的法律效果第215-219页
 第三节 我国风险控制制度的取舍、构建及协调第219-227页
  一、 保证和危险增加通知:风险控制制度的比较第219-222页
  二、 保证抑或危险增加:风险控制的制度统一方案第222-224页
  三、 海上保险危险增加通知制度建构:对《保险法》的突破与协调第224-227页
 注释第227-238页
第五章 《保险法》“独有”制度对海上保险的适用及衔接第238-320页
 第一节 保险利益制度对海上保险适用的困局及其求解第238-262页
  一、 保险利益立法目的与制度构造的一般解读第238-241页
  二、 我国《保险法》保险利益制度的变迁及评价第241-251页
  三、 《保险法》保险利益制度对海上保险的适用及困局第251-257页
  四、 海上保险利益制度建构:对《保险法》的衔接、突破与补缺第257-262页
 第二节 说明义务制度对海上保险的适用与协调第262-284页
  一、 我国《保险法》说明义务制度概述第262-270页
  二、 说明义务制度对海上保险的适用性争议及分析第270-274页
  三、 我国《保险法》说明义务规则对海上保险适用的困局第274-278页
  四、 海上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的构想:对《保险法》的突破、衔接第278-284页
 第三节 合同解释规则对海上保险合同的适用分析第284-301页
  一、 保险合同解释理论的梳理第284-288页
  二、 我国保险合同解释规则:从原《保险法》到新《保险法》第288-292页
  三、 《保险法》疑义利益解释规则对海上保险合同的适用争论与分析第292-297页
  四、 海上保险合同解释规则的具体化:与《保险法》的衔接第297-301页
 注释第301-320页
结论第320-324页
参考文献第324-339页
后记第339-3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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