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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医疗机构紧急救治权的行使--以《侵权责任法》第56条为视角

摘要第3-4页
Abstract第4页
目录第5-7页
绪论第7-10页
    1 研究背景及意义第7-8页
    2 国内外研究动态第8-9页
    3 研究方法第9-10页
1 医疗机构紧急救治权的基础理论第10-13页
    1.1 医疗机构紧急救治权的界定第10-11页
    1.2 医疗机构紧急救治权的特征第11-12页
    1.3 医疗机构紧急救治权的性质第12-13页
2 医疗机构紧急救治权与患者知情同意权关系分析第13-15页
    2.1 医疗机构紧急救治权与患者知情同意权间的冲突第13-15页
    2.2 医疗机构紧急救治权与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同一性第15页
3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 56 条的合理性分析及存在的缺陷第15-19页
    3.1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 56 条合理性分析第15-16页
    3.2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 56 条存在的缺陷第16-19页
        3.2.1 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第16-17页
        3.2.2 缺乏对“紧急情况”明确界定第17-18页
        3.2.3 医疗机构紧急救治权行使的程序设置不科学第18页
        3.2.4 缺乏对医疗机构紧急救治权行使的责任规定第18-19页
        3.2.5 医疗机构紧急救治权行使的范围设置不合理第19页
4 完善我国医疗机构紧急救治权行使的建议第19-31页
    4.1 明确规定医疗机构行使紧急救治权的原则第19-21页
    4.2 明确规定医疗机构紧急救治权行使的范围第21-25页
        4.2.1 患者意识清醒,但拒绝救治的情形第21-23页
        4.2.2 患者陷入昏迷,无法做出医疗决定的情形第23-25页
    4.3 设立紧急救治审查委员会第25-26页
    4.4 确定医疗机构行使紧急救治权的责任第26-27页
    4.5 建立预先医疗指示制度第27-28页
    4.6 建立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第28-29页
    4.7 设立疾病应急救治基金第29-31页
结语第31-32页
参考文献第32-34页
致谢第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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