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旅游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内容摘要 | 第6-7页 |
Abstract | 第7-8页 |
引言 | 第10-11页 |
一、旅游法中设置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 | 第11-16页 |
(一) 规范旅游市场的需要 | 第11-12页 |
(二) 旅游消费者自身的特殊性 | 第12-14页 |
(三) 惩罚性赔偿的独特功能 | 第14-15页 |
(四) 成本与收益的权衡 | 第15-16页 |
二、旅游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 | 第16-19页 |
(一) 适用于包价旅游的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 | 第16-17页 |
(二) 旅行社故意严重违约 | 第17-18页 |
(三) 经旅游者要求旅行社仍拒绝履行 | 第18页 |
(四) 造成了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 | 第18-19页 |
三、我国旅游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19-24页 |
(一) 适用范围较窄 | 第20-21页 |
(二) 惩罚性赔偿金计算方式不合理 | 第21-23页 |
(三) 在旅游纠纷解决机制中适用频率过低 | 第23-24页 |
四、我国旅游法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的路径 | 第24-30页 |
(一) 扩大旅游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 第24-25页 |
(二) 完善惩罚性赔偿金计算机制 | 第25-27页 |
(三) 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旅游投诉领域 | 第27-28页 |
(四) 在旅游纠纷多发地推广旅游法庭 | 第28-30页 |
结语 | 第30-31页 |
参考文献 | 第31-34页 |
致谢 | 第3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