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 第1-5页 |
Abstract | 第5-8页 |
引言 | 第8-9页 |
一、单位行贿罪主体的界定 | 第9-21页 |
(一) 主体的范围 | 第9-19页 |
(二) 单位意志的体现 | 第19-21页 |
二、“不正当利益”的理解与适用 | 第21-35页 |
(一) “不正当利益”的理解与分歧 | 第21-23页 |
(二) “两高”《通知》的理解与认识 | 第23-26页 |
(三)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主观认定问题 | 第26-27页 |
(四) 谋取不正当利益与构成单位行贿犯罪的关系 | 第27-28页 |
(五) 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回扣型的单位行贿,不要求“谋取不正当利益” | 第28-35页 |
三、单位共同行贿犯罪问题研究 | 第35-41页 |
(一) 纯粹的单位共同行贿犯罪问题 | 第36-37页 |
(二) 不纯粹的单位共同行贿犯罪问题 | 第37-41页 |
四、单位行贿罪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 第41-47页 |
(一) 不正当利益的规定,限制了单位行贿罪的打击范围 | 第41-43页 |
(二) 构成犯罪的标准偏低、量刑畸轻 | 第43页 |
(三) 刑法第393条后段的规定缺乏理论依据 | 第43-44页 |
(四) 未将单位行贿罪作为受贿罪的对合性犯罪进行处罚 | 第44-45页 |
(五) 单位行贿犯罪的贿赂方式过于狭隘 | 第45页 |
(六) 应明确规定“多次行贿”的也构成单位行贿罪 | 第45-47页 |
结束语 | 第47-48页 |
参考文献 | 第48-50页 |
后记 | 第50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