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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184条的理解与适用

中文摘要第2-3页
Abstract第3-4页
引言第7-9页
1. 《民法总则》第184条概述第9-12页
    1.1 历史由来第9-10页
    1.2 规范目的第10-11页
    1.3 规范适用可能存在的争议第11-12页
2. 紧急救助行为的界定第12-15页
    2.1 紧急救助行为的定义第12-13页
    2.2 紧急救助行为的性质第13-15页
3. 《民法总则》第184条的适用条件第15-23页
    3.1 紧急救助行为免责规则的构成要件第15-18页
        3.1.1 主观条件为“自愿”第15-16页
        3.1.2 客观要件为“紧急”第16-17页
        3.1.3 救助人实施了救助行为第17页
        3.1.4 受助人受有损害第17-18页
        3.1.5 受助人所受损害与救助人的救助行为具有因果关系第18页
    3.2 紧急救助行为免责规则的适用效果第18-23页
        3.2.1 紧急救助行为免责规则的比较法考察第18-20页
        3.2.2 我国紧急救助行为免责规则的适用范围第20-23页
4. 救助人存在重大过失的责任承担第23-28页
    4.1 救助人承担重大过失责任的类型第23页
    4.2 解决救助人承担重大过失责任的方式第23-28页
        4.2.1 引入比例原则第24页
        4.2.2 优先适用紧急救助行为的免责规则第24-28页
结论第28-29页
参考文献第29-32页
    著作类第29页
    期刊类第29-32页
致谢第32-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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