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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标的转让法律制度研究

摘要第5-7页
Abstract第7-9页
前言第12页
第一章 财产保险标的本质第12-22页
    第一节 财产保险标的本质学说之比较第13-19页
        一、 对保险对象说的分析第13-14页
        二、 对保险利益说的分析第14-15页
        三、 对两种观点的评析第15-19页
    第二节 财产保险标的本质的定位第19-22页
        一、 确定财产保险标的本质的依据第19-20页
        二、 保险利益内涵的确定第20-22页
    小结第22页
第二章 财产保险标的转让的重点问题分析第22-45页
    第一节 财产保险标的转让之本质第23-26页
        一、 财产保险标的的转让不同于特定标的物的转让第23-24页
        二、 财产保险标的的转让不同于保险合同的转让第24-25页
        三、 财产保险标的的转让不同于保险金赔偿请求权的转让第25-26页
    第二节 财产保险标的转让的要件第26-37页
        一、 财产保险标的转让的主体第26-27页
        二、 财产保险标的转让的分类第27-31页
        三、 财产保险标的转让的时点第31-33页
        四、 财产保险标的的转让的法律后果第33-37页
    第三节 财产保险标的转让中的“通知义务”第37-42页
        一、 “通知义务”的法理基础第37-39页
        二、 “通知义务”程序要件第39-42页
    第四节 财产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情形第42-45页
        一、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含义第42-43页
        二、 “危险程度显著危险增加”的分类第43-45页
第三章 财产保险标的转让法律制度之立法进步第45-51页
    第一节 财产保险标的转让法律后果的立法进步第45-48页
        一、 对旧保险法相关规定的分析第45-46页
        二、 对新保险法相关规定的分析第46-48页
        三、 立法进步的意义第48页
    第二节 “通知义务”的立法进步第48-51页
        一、 对履行通知义务主体的立法进步第49-50页
        二、 对履行“通知义务”时间的立法进步第50页
        三、 对“危险程度增加增加”的立法进步第50-51页
第四章 财产保险标的转让法律制度的立法缺陷以及立法再完善第51-69页
    第一节 财产保险标的转让法律制度的立法缺陷第52-59页
        一、 对财产保险标的之本质及内涵认识不清第52-53页
        二、 对财产保险标的“转让时点”缺乏明确界定第53-54页
        三、 对保险金赔偿请求权的转让未予规定第54页
        四、 通知义务制度的立法疏漏第54-57页
        五、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立法缺陷第57-59页
    第二节 财产保险标的转让法律制度之立法再完善第59-69页
        一、 科学确定财产保险标的本质和内涵第59-60页
        二、 合理界定财产保险标的“转让时点”第60-61页
        三、 明确保险金赔偿请求权转让第61-62页
        四、 弥补通知义务制度的立法不足第62-66页
        五、 细化“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立法规定第66-69页
结语第69-70页
参考文献第70-72页
致谢第72-73页
个人简历第73页
发表的学术论文第73-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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