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2-4页 |
Abstrat | 第4-6页 |
导言 | 第9-12页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及原因分析 | 第12-20页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从三个典型案例说起 | 第12-16页 |
一、张某侵犯著作权刑事案 | 第12-14页 |
二、陈某交通肇事逃逸案 | 第14-15页 |
三、帅某骗保案 | 第15页 |
四、问题的提出 | 第15-16页 |
第二节 刑法与前置法交叉竞合的原因 | 第16-20页 |
一、源于社会关系的复杂性 | 第16页 |
二、本质在于各规范立法旨趣的不同 | 第16-17页 |
三、表现为规范的竞合以及责任的聚合 | 第17-18页 |
四、泛刑法化使得刑法与前置法的界限愈发模糊 | 第18-20页 |
第二章 规范用语的同一性与刑法解释的相对性 | 第20-31页 |
第一节 刑法与前置法用语的规范同一 | 第20-22页 |
第二节 刑法解释相对独立的依据 | 第22-24页 |
一、刑法本身具有独立性 | 第22-23页 |
二、各规范的立法目的与价值取向不同 | 第23-24页 |
第三节 前置性规范的解释判断仅具有参考作用 | 第24-31页 |
一、前置性规范不能直接补足刑法的犯罪构成 | 第24-26页 |
二、刑法上应保持相对独立的价值判断——以侵犯著作权犯罪中的“传播”为例 | 第26-31页 |
第三章 刑法违法性判断具有相对独立性 | 第31-48页 |
第一节 刑法违法性与其他法领域违法性的关系 | 第31-35页 |
一、刑事违法性与德日刑法理论中的违法性 | 第31-32页 |
二、违法的统一性和违法的相对性 | 第32-35页 |
第二节 我国刑法违法性判断相对独立 | 第35-39页 |
一、“一般违法性”的存在不具有现实意义 | 第35-36页 |
二、定性又定量的构罪模式使刑法违法判断得以独立 | 第36-37页 |
三、前置违法与刑法违法的界分立足于刑事立法的规定 | 第37-38页 |
四、前置法违法判断内化于刑法违法判断过程之中 | 第38-39页 |
第三节 前置法违法判断结果难以成为刑法违法判断的直接依据 | 第39-44页 |
一、民事违法性判断本身尚无定式——以侵权责任为例 | 第39-42页 |
二、刑法违法判断不能直接以前置法违法判断结果为依据——以交通事故责任与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为例 | 第42-44页 |
第四节 效力评价与违法判断相分离——有效不能当然排除刑法违法 | 第44-48页 |
一、法律行为的有效性与合法性是两个相互独立的问题 | 第44-45页 |
二、合同有效不等于合法,不能当然排除行为的违法性 | 第45-48页 |
第四章 法秩序统一与各规范不同价值取向相契合 | 第48-53页 |
第一节 观点对立源于对“法秩序统一性”的不同理解 | 第48-51页 |
第二节 法秩序统一性并不要求完全消除所有矛盾 | 第51-53页 |
结语 | 第53-54页 |
参考文献 | 第54-60页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第60-61页 |
后记 | 第61-6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