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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评价的相对独立性--以刑法与前置法的实体关系为视角

摘要第2-4页
Abstrat第4-6页
导言第9-12页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及原因分析第12-20页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从三个典型案例说起第12-16页
        一、张某侵犯著作权刑事案第12-14页
        二、陈某交通肇事逃逸案第14-15页
        三、帅某骗保案第15页
        四、问题的提出第15-16页
    第二节 刑法与前置法交叉竞合的原因第16-20页
        一、源于社会关系的复杂性第16页
        二、本质在于各规范立法旨趣的不同第16-17页
        三、表现为规范的竞合以及责任的聚合第17-18页
        四、泛刑法化使得刑法与前置法的界限愈发模糊第18-20页
第二章 规范用语的同一性与刑法解释的相对性第20-31页
    第一节 刑法与前置法用语的规范同一第20-22页
    第二节 刑法解释相对独立的依据第22-24页
        一、刑法本身具有独立性第22-23页
        二、各规范的立法目的与价值取向不同第23-24页
    第三节 前置性规范的解释判断仅具有参考作用第24-31页
        一、前置性规范不能直接补足刑法的犯罪构成第24-26页
        二、刑法上应保持相对独立的价值判断——以侵犯著作权犯罪中的“传播”为例第26-31页
第三章 刑法违法性判断具有相对独立性第31-48页
    第一节 刑法违法性与其他法领域违法性的关系第31-35页
        一、刑事违法性与德日刑法理论中的违法性第31-32页
        二、违法的统一性和违法的相对性第32-35页
    第二节 我国刑法违法性判断相对独立第35-39页
        一、“一般违法性”的存在不具有现实意义第35-36页
        二、定性又定量的构罪模式使刑法违法判断得以独立第36-37页
        三、前置违法与刑法违法的界分立足于刑事立法的规定第37-38页
        四、前置法违法判断内化于刑法违法判断过程之中第38-39页
    第三节 前置法违法判断结果难以成为刑法违法判断的直接依据第39-44页
        一、民事违法性判断本身尚无定式——以侵权责任为例第39-42页
        二、刑法违法判断不能直接以前置法违法判断结果为依据——以交通事故责任与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为例第42-44页
    第四节 效力评价与违法判断相分离——有效不能当然排除刑法违法第44-48页
        一、法律行为的有效性与合法性是两个相互独立的问题第44-45页
        二、合同有效不等于合法,不能当然排除行为的违法性第45-48页
第四章 法秩序统一与各规范不同价值取向相契合第48-53页
    第一节 观点对立源于对“法秩序统一性”的不同理解第48-51页
    第二节 法秩序统一性并不要求完全消除所有矛盾第51-53页
结语第53-54页
参考文献第54-60页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第60-61页
后记第61-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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