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4页 |
abstract | 第4-7页 |
引言 | 第7-8页 |
第一章 自认概述 | 第8-14页 |
第一节 自认的性质 | 第8-9页 |
一、自认不同于当事人陈述 | 第8-9页 |
二、自认是一种取效性诉讼行为 | 第9页 |
第二节 自认的概念 | 第9-10页 |
一、自认不同于“认诺” | 第9页 |
二、自认的概念 | 第9-10页 |
第三节 自认的效力 | 第10-11页 |
一、对自认人的效力 | 第10页 |
二、对对方当事人的效力 | 第10页 |
三、对裁判法院的效力 | 第10-11页 |
第四节 自认的法理基础 | 第11-14页 |
一、辩论主义原则 | 第11-12页 |
二、私法自治和民事诉讼目的的考量 | 第12-13页 |
三、诉讼效率和诉讼经济原则 | 第13页 |
四、诚信原则和程序安定性原则 | 第13-14页 |
第二章 自认的对象是否仅限于事实问题 | 第14-23页 |
第一节 关于“权利自认”的学说发展及司法概况 | 第14-16页 |
一、德国的理论概况 | 第15页 |
二、日本的理论概况 | 第15页 |
三、德、日司法对于权利自认的态度 | 第15-16页 |
第二节 关于“权利自认”的主要学说分析 | 第16-19页 |
一、肯定说 | 第16页 |
二、否定说 | 第16-17页 |
三、各学说理论简要评析 | 第17-19页 |
第三节 对“一部否定说”的评析和完善 | 第19-23页 |
一、对“一部否定说”的评析 | 第19-20页 |
二、“一部否定说”的不足及完善 | 第20-23页 |
第三章 间接事实能否成为自认的对象 | 第23-30页 |
第一节 待证事实的分类 | 第23-24页 |
一、主要事实 | 第23页 |
二、间接事实 | 第23页 |
三、辅助事实 | 第23页 |
四、否定间接事实作为自认对象的主要理由 | 第23-24页 |
第二节 辩论主义原则与事实分类的关系 | 第24-26页 |
一、传统观点:辩论主义原则仅适用于主要事实 | 第24页 |
二、“要件事实”从主要事实中独立出来 | 第24-25页 |
三、辩论主义决定事实分类导致法官与当事人的权责无法合理划分 | 第25页 |
四、待证事实的分类应当与辩论主义原则“脱钩” | 第25-26页 |
第三节“与证据同质性”导致了间接事实可以成为自认对象 | 第26-28页 |
一、间接事实的在证明中的作用导致它确实存在“与证据的同质性” | 第27页 |
二、同质性理论的正确性并不导致否定说结论的正确性 | 第27-28页 |
第四节 对于辩论主义原则第二项内容的理解 | 第28-30页 |
第四章 自认的对象是否限于“不利于己”的事实 | 第30-37页 |
第一节 证明责任说 | 第30-31页 |
一、证明责任说的理由 | 第30页 |
二、证明责任说的不足 | 第30-31页 |
第二节 败诉可能说 | 第31-34页 |
一、败诉可能说的主要理由 | 第31页 |
二、对败诉可能说的批判 | 第31-32页 |
三、对败诉可能说的修正和再批判 | 第32-34页 |
第三节 不利要件否定说 | 第34-37页 |
一、否定说及其理由 | 第34页 |
二、对否定说的批判 | 第34-35页 |
三、对批判的反驳和对否定说的修正 | 第35-37页 |
第五章 关于我国自认制度的思考 | 第37-42页 |
第一节 我国关于自认制度的概况 | 第37-38页 |
一、我国自认制度的历史发展 | 第37页 |
二、我国自认制度的现状 | 第37-38页 |
第二节 我国自认制度存在的缺陷 | 第38-40页 |
一、对自认性质的错误认定 | 第38页 |
二、对自认范围的规定混乱 | 第38-39页 |
三、对自认效力的规定失准 | 第39页 |
四、释明义务规则的缺位 | 第39-40页 |
第三节 完善我国自认制度的建议 | 第40-42页 |
一、诉讼模式的彻底转变并将自认制度写进民事诉讼法 | 第40页 |
二、正确贯彻辩论主义原则 | 第40页 |
三、明确法官的释明义务 | 第40-41页 |
四、明确自认的范围 | 第41-42页 |
结语 | 第42-43页 |
参考文献 | 第43-45页 |
致谢 | 第45-4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