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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事诉讼中自认的范围--自认范围的争议性问题研究

摘要第1-4页
abstract第4-7页
引言第7-8页
第一章 自认概述第8-14页
 第一节 自认的性质第8-9页
  一、自认不同于当事人陈述第8-9页
  二、自认是一种取效性诉讼行为第9页
 第二节 自认的概念第9-10页
  一、自认不同于“认诺”第9页
  二、自认的概念第9-10页
 第三节 自认的效力第10-11页
  一、对自认人的效力第10页
  二、对对方当事人的效力第10页
  三、对裁判法院的效力第10-11页
 第四节 自认的法理基础第11-14页
  一、辩论主义原则第11-12页
  二、私法自治和民事诉讼目的的考量第12-13页
  三、诉讼效率和诉讼经济原则第13页
  四、诚信原则和程序安定性原则第13-14页
第二章 自认的对象是否仅限于事实问题第14-23页
 第一节 关于“权利自认”的学说发展及司法概况第14-16页
  一、德国的理论概况第15页
  二、日本的理论概况第15页
  三、德、日司法对于权利自认的态度第15-16页
 第二节 关于“权利自认”的主要学说分析第16-19页
  一、肯定说第16页
  二、否定说第16-17页
  三、各学说理论简要评析第17-19页
 第三节 对“一部否定说”的评析和完善第19-23页
  一、对“一部否定说”的评析第19-20页
  二、“一部否定说”的不足及完善第20-23页
第三章 间接事实能否成为自认的对象第23-30页
 第一节 待证事实的分类第23-24页
  一、主要事实第23页
  二、间接事实第23页
  三、辅助事实第23页
  四、否定间接事实作为自认对象的主要理由第23-24页
 第二节 辩论主义原则与事实分类的关系第24-26页
  一、传统观点:辩论主义原则仅适用于主要事实第24页
  二、“要件事实”从主要事实中独立出来第24-25页
  三、辩论主义决定事实分类导致法官与当事人的权责无法合理划分第25页
  四、待证事实的分类应当与辩论主义原则“脱钩”第25-26页
 第三节“与证据同质性”导致了间接事实可以成为自认对象第26-28页
  一、间接事实的在证明中的作用导致它确实存在“与证据的同质性”第27页
  二、同质性理论的正确性并不导致否定说结论的正确性第27-28页
 第四节 对于辩论主义原则第二项内容的理解第28-30页
第四章 自认的对象是否限于“不利于己”的事实第30-37页
 第一节 证明责任说第30-31页
  一、证明责任说的理由第30页
  二、证明责任说的不足第30-31页
 第二节 败诉可能说第31-34页
  一、败诉可能说的主要理由第31页
  二、对败诉可能说的批判第31-32页
  三、对败诉可能说的修正和再批判第32-34页
 第三节 不利要件否定说第34-37页
  一、否定说及其理由第34页
  二、对否定说的批判第34-35页
  三、对批判的反驳和对否定说的修正第35-37页
第五章 关于我国自认制度的思考第37-42页
 第一节 我国关于自认制度的概况第37-38页
  一、我国自认制度的历史发展第37页
  二、我国自认制度的现状第37-38页
 第二节 我国自认制度存在的缺陷第38-40页
  一、对自认性质的错误认定第38页
  二、对自认范围的规定混乱第38-39页
  三、对自认效力的规定失准第39页
  四、释明义务规则的缺位第39-40页
 第三节 完善我国自认制度的建议第40-42页
  一、诉讼模式的彻底转变并将自认制度写进民事诉讼法第40页
  二、正确贯彻辩论主义原则第40页
  三、明确法官的释明义务第40-41页
  四、明确自认的范围第41-42页
结语第42-43页
参考文献第43-45页
致谢第45-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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