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4页 |
Abstract | 第4-7页 |
一、问题的提出 | 第7-8页 |
二、引论:示范性诉讼与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 | 第8-15页 |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以德、日为代表 | 第8-12页 |
1. 德国的团体诉讼制度 | 第8-10页 |
2. 日本的选定当事人制度 | 第10-11页 |
3. 德国示范诉讼法与日本选定当事人制度比较 | 第11-12页 |
(二)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 | 第12-15页 |
1. 代表人诉讼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现状 | 第12-13页 |
2. 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缺陷 | 第13-14页 |
3. 对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评价 | 第14-15页 |
三、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示范性诉讼 | 第15-19页 |
(一)单独立案,合并审理 | 第15-16页 |
(二)单独立案,分案审理 | 第16-17页 |
(三)合并起诉,分案审理 | 第17-19页 |
四、示范性诉讼的制度价值 | 第19-22页 |
(一)促进诉讼效率的提高 | 第19页 |
(二)发挥法的公益性功能 | 第19-20页 |
(三)促进纠纷的多元化解决 | 第20页 |
(四)弥补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缺位 | 第20-22页 |
五、示范性诉讼的构成要件 | 第22-24页 |
(一)案件的数量 | 第22页 |
(二)具有共通的争点 | 第22-23页 |
(三)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 | 第23-24页 |
六、示范性诉讼的程序构建 | 第24-31页 |
(一)示范性诉讼程序的开始 | 第24-27页 |
1. 示范性诉讼启动的方式 | 第24-25页 |
2. 示范性诉讼的管辖 | 第25-26页 |
3. 公告 | 第26页 |
4. 登记 | 第26-27页 |
5. 示范性案件的遴选程序 | 第27页 |
(二)示范性诉讼程序的续行 | 第27-31页 |
1. 审前准备程序 | 第28页 |
2. 对参与登记权利人权益的保障 | 第28-29页 |
3. 示范性案件的审理程序 | 第29页 |
4. 确定示范性诉讼费用的负担 | 第29页 |
5. 示范性诉讼判决效力的扩张阶段 | 第29-31页 |
七、结语 | 第31-32页 |
参考文献 | 第32-35页 |
致谢 | 第3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