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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及其立法完善

第一章 概述第1-13页
 第一节 探讨本罪的必要性第7-10页
  一、 血的现实第7-8页
  二、 基本概念第8-9页
  三、 法条中的主要问题与误解第9-10页
 第二节 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第10-13页
  一、 法条设置第10-11页
  二、 理论分析第11-13页
第二章 犯罪构成第13-31页
 第一节 犯罪客体第13-14页
 第二节 客观方面第14-23页
  一、 违法前提——国家规定第14-15页
  二、 工程质量标准第15-16页
  三、 危害行为第16-20页
   (一) 建设单位的危害行为第17页
   (二) 设计单位的危害行为第17-18页
   (三) 施工单位的危害行为第18-19页
   (四) 工程监理单位的危害行为第19-20页
  四、 危害结果——“重大安全事故”第20-23页
 第三节 犯罪主体第23-27页
  一、 单位犯罪的双罚制理论依据第23-25页
  二、 犯罪单位第25-27页
  三、 直接责任人员第27页
 第四节 主观方面第27-31页
  一、 各种观点的纷争第27-28页
  二、 应然之罪的明确——本罪的间接故意问题第28-30页
  三、 过失的分析第30-31页
第三章 司法适用中的若干问题第31-40页
 第一节 罪与非罪的界限第31-37页
  一、 犯罪主体的认定第31-35页
  二、 无罪过事件的排除第35-36页
  三、 重大质量事故的界定第36-37页
 第二节 本罪与他罪的区分第37-40页
  一、 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第37-38页
  二、 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区别第38页
  三、 应注意对关联犯罪的追究第38-40页
第四章 刑事责任第40-45页
 第一节 直接责任人员的确定第40-41页
 第二节 刑罚适用第41-43页
 第三节 追诉时效的起算时间与适用法律问题第43-45页
第五章 本罪的立法完善第45-51页
 第一节 罪名应改为“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罪”第45页
 第二节 应增列犯罪单位第45-49页
  一、 应增列勘察单位为犯罪主体第46页
  二、 应增列施工图审查单位为犯罪主体第46-47页
  三、 应增列检测单位为犯罪主体第47-48页
  四、 应增列质量监督单位为犯罪主体第48-49页
 第三节 增设对单位的罚金刑第49-50页
 第四节 结论第50-51页
附录一 立法文献资料第51-53页
附录二 主要参考书目第53-54页
后记第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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