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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

中文摘要第1-4页
Abstract第4-7页
引言第7页
一、建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第7-13页
 (一) 违约行为导致精神损害之纠纷日益增多第7-9页
 (二) 仅给予精神损害侵权法上之救济无法满足现实需求第9-11页
 (三) 现行责任竞合制度下违约与侵权之诉的不同之处第11-13页
二、建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符合现行法律理念第13-21页
 (一) 损害特定财产也应当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第13-15页
 (二) 精神损害在本质上并无理论限制第15-18页
  1、精神损害之概念并无须侵权这一前提条件第15-17页
  2、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所致之精神损害本质并无不同第17-18页
 (三) 从我国法律体系上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存在之基础第18-20页
 (四) 支持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更符合民法上救济之理念第20-21页
三、从发展的角度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利于完善现行法律制度第21-34页
 (一) 价值取向:强调意思自治原则到重视诚信原则的发展第21-24页
  1、意思自治原则及其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价值取向影响第21-22页
  2、诚实信用原则兴起及其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价值支持第22-24页
 (二) 从违约责任的功能看精神损害赔偿存在之价值第24-27页
  1、精神损害赔偿符合违约责任之功能第24-26页
  2、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之功能定位及其与具体数额计算之关系第26-27页
 (三) 从社会发展之角度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完善第27-29页
 (四) 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我国精神损害赔偿之完善第29-31页
 (五)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第31-34页
  1、降低成本的方法第31-33页
  2、权利分配的考量第33-34页
四、我国建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具备实际可操作性第34-54页
 (一) 可行性分析第34-44页
  1、是否违背可预见性规则第34-35页
  2、是否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第35-37页
  3、是否得因确定标准之缺失而否认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第37-39页
   (1) 确定标准是否能成为否认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存在的理由第37-38页
   (2) 不同人有不同之承受能力第38-39页
  4、是否会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之滥用第39-40页
  5、是否会导致合同相对性规则之突破第40-41页
  6、责任竞合制度是否能代替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第41-43页
  7、合同的商业性是否否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之存在第43-44页
 (二) 关于如何适用的分析第44-54页
  1、可以适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之合同类型第44-46页
  2、精神损害应达一定之程度第46-47页
  3、加害给付与非加害给付的情况下之处理方法第47-49页
   (1) 加害给付的情形下如何处理第47-49页
   (2) 非加害给付情形下如何处理第49页
  4、意思自治原则与诚信原则之平衡第49-52页
   (1) 约定了违约金的情况下第50-51页
   (2) 未约定违约金的情形下第51-52页
  5、应否适用减轻损害规则?第52-54页
五、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体系的构建第54-58页
 (一) 法律的完善第55-57页
  1、对完善我国《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的建议第55-56页
  2、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入手第56-57页
 (二) 司法解释的完善第57-58页
  1、修改现行关于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57页
  2、颁行《关于确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58页
六、结论第58-60页
参考文献第60-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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