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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监督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导  论第1-11页
一、 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主体第11-20页
 ㈠人民法院不应当成为提起再审的主体第11-12页
  1 、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违背了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侵犯第11页
  2 、人民法院主动发动再审,违背了判决效力的基本理论第11-12页
 ㈡当事人不是提起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第12页
  1 、当事人的诉权随着审判的终结而终结第12页
  2 、当事人的申请并不必然引起再审第12页
 ㈢人民检察院应为提起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第12-20页
  1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决定了人民检察院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第12-13页
  2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要处理好国家干预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关系第13-15页
  3 、正确认识和处理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的关系第15-19页
  4 、实行 “一案一次抗诉”制度第19-20页
二、 关于民事抗诉案件的管辖第20-30页
 ㈠、民事抗诉案件的受案法院第21-22页
 ㈡民事抗诉案件的审判法院第22-27页
 ㈢关于民事抗诉案件的庭审第27-30页
三、 关于检察机关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权力及其运作第30-37页
 ㈠申诉受理权第31页
 ㈡调卷权第31-32页
 ㈢调查取证权第32-34页
 ㈣出庭权第34-37页
四、 关于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方式和范围第37-45页
 ㈠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方式第37-42页
 ㈡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范围第42-45页
  1 、检察机关对第二审裁判实行监督第42-44页
  2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不得监督第44-45页
五、 关于民事检察监督的立法完善思考第45-48页
 ㈠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权应当归属检察机关第45-46页
 ㈡赋予检察机关调阅审判卷和调查取证的权力第46页
 ㈢《民事诉讼法》应当对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审级和再审方式作出明确规定第46-47页
 ㈣规定申请抗诉的案件收取一定的诉讼费用第47-48页
后记第48-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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