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论 | 第1-11页 |
一、 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主体 | 第11-20页 |
㈠人民法院不应当成为提起再审的主体 | 第11-12页 |
1 、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违背了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侵犯 | 第11页 |
2 、人民法院主动发动再审,违背了判决效力的基本理论 | 第11-12页 |
㈡当事人不是提起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 第12页 |
1 、当事人的诉权随着审判的终结而终结 | 第12页 |
2 、当事人的申请并不必然引起再审 | 第12页 |
㈢人民检察院应为提起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 第12-20页 |
1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决定了人民检察院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 第12-13页 |
2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要处理好国家干预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关系 | 第13-15页 |
3 、正确认识和处理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的关系 | 第15-19页 |
4 、实行 “一案一次抗诉”制度 | 第19-20页 |
二、 关于民事抗诉案件的管辖 | 第20-30页 |
㈠、民事抗诉案件的受案法院 | 第21-22页 |
㈡民事抗诉案件的审判法院 | 第22-27页 |
㈢关于民事抗诉案件的庭审 | 第27-30页 |
三、 关于检察机关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权力及其运作 | 第30-37页 |
㈠申诉受理权 | 第31页 |
㈡调卷权 | 第31-32页 |
㈢调查取证权 | 第32-34页 |
㈣出庭权 | 第34-37页 |
四、 关于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方式和范围 | 第37-45页 |
㈠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方式 | 第37-42页 |
㈡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范围 | 第42-45页 |
1 、检察机关对第二审裁判实行监督 | 第42-44页 |
2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不得监督 | 第44-45页 |
五、 关于民事检察监督的立法完善思考 | 第45-48页 |
㈠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权应当归属检察机关 | 第45-46页 |
㈡赋予检察机关调阅审判卷和调查取证的权力 | 第46页 |
㈢《民事诉讼法》应当对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审级和再审方式作出明确规定 | 第46-47页 |
㈣规定申请抗诉的案件收取一定的诉讼费用 | 第47-48页 |
后记 | 第48-5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