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4-5页 |
ABSTRACT | 第5页 |
前言 | 第8-9页 |
第一章 基本权利立法保障标准的法理 | 第9-20页 |
第一节 基本权利的内核与边界 | 第9-14页 |
一、内核与边界的一体两面性 | 第9-10页 |
二、内核与界限具体化后转变成法律权利 | 第10-11页 |
三、基本权利的内核与边界构成保护基本权利的法律制度 | 第11-14页 |
第二节 基本权利边界的确定者 | 第14-15页 |
一、违宪审查机关还是立法机关 | 第14页 |
二、我国基本权利的边界确定者为立法机关的理由 | 第14-15页 |
第三节 基本权利立法保障标准的内在视角与外在视角 | 第15-20页 |
一、立法过程中立法机关的自觉 | 第16-18页 |
二、违宪审查机关的审查标准 | 第18-20页 |
第二章 基本权利立法保障的一般准则 | 第20-34页 |
第一节 立法内容应以人性尊严作为最低保障准则 | 第20-23页 |
一、最低保障准则的“人格尊严”条款 | 第20-22页 |
二、法律应保障人作为人所应享有的人性尊严 | 第22-23页 |
第二节 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基本权利的内核与划定边界 | 第23-27页 |
一、宪法规范要求以法律形式保障基本权利 | 第23-25页 |
二、基本权利的内核与边界在法律中应明确和具体 | 第25-27页 |
第三节 法律应合理区别对待 | 第27-30页 |
一、立法内容上应当符合平等原则 | 第27-29页 |
二、法律所规定的区别对待应合理 | 第29-30页 |
第四节 基本权利的限制应符合比例原则 | 第30-34页 |
一、基本权利的内核不受限制 | 第30-31页 |
二、限制基本权利的方式与立法目的之间符合比例原则 | 第31-32页 |
三、以公共利益限制基本权利应符合比例原则 | 第32-34页 |
第三章 基本权利立法保障的具体标准 | 第34-41页 |
第一节 立法者在基本权利防御权功能下的保障标准 | 第34-37页 |
一、防御权意味着法律不得肆意划定边界 | 第34-36页 |
二、立法机关应以法律形式明确划定防御权的边界 | 第36-37页 |
第二节 立法者在基本权利受益权功能下的保障标准 | 第37-41页 |
一、立法机关在法律中明确受益权的内核 | 第37-39页 |
二、立法形成与司法救济相结合的保障制度 | 第39-41页 |
结语 | 第41-42页 |
参考文献 | 第42-44页 |
致谢 | 第4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