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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适用研究

摘要第1-5页
Abstract第5-9页
引言第9-18页
 一、 研究背景第9页
 二、 研究现状第9-13页
 三、 研究方法第13-15页
 四、 研究内容第15-16页
 五、 研究意义第16-18页
第一章 适用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理论基础第18-32页
 一、 程序主体理论第18-27页
  (一) 内涵第19-21页
  (二) 沿革第21-23页
  (三) 内容第23-24页
  (四) 指导意义第24-27页
 二、 人权主体理论第27-32页
  (一) 内涵第27页
  (二) 沿革第27-29页
  (三) 内容第29页
  (四) 指导意义第29-32页
第二章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适用现状第32-41页
 一、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存在问题概述第32-36页
  (一) 非法证据没有严格被排除第33-34页
  (二) 缺少讯问前权利告知的内容第34页
  (三) 录音录像制度在具体程序设计上存在不足第34-35页
  (四) 侦查阶段缺乏有效监督第35页
  (五) 权利受侵害后的救济状况第35-36页
 二、 存在问题成因分析第36-41页
  (一) 传统法律观念的深刻影响第36-38页
  (二) 运作条件不完善第38-39页
  (三) 执行监督力度不够第39-41页
第三章 解决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适用问题建议第41-55页
 一、 限制侦查权第41-44页
  (一) 限制单独直接控制被追诉人的时间第41-43页
  (二) 缩短侦查者直接控制被追诉人的时间第43-44页
 二、 规范讯问程序第44-48页
  (一) 完善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告知程序第45-46页
  (二) 限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讯问时间第46页
  (三) 不得夜间讯问第46-47页
  (四) 监视和控制审讯过程第47-48页
 三、 保障诉讼权利第48-50页
  (一) 保障会见交流权的落实第48-49页
  (二) 保障在押人通信权的落实第49-50页
 四、 完善羁押机制第50-52页
  (一) 分离侦查权和羁押权第50-51页
  (二) 改变羁押管理方式第51-52页
 五、 完善证据体系第52-55页
  (一) 设置客观证据为主导、口头叙述为辅的证据体制第52-53页
  (二) 构建排除排查非法证据机制第53-54页
  (三) 鼓励证人出庭作证,构建制度第54-55页
结语第55-56页
参考文献第56-59页
致谢第59-60页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第60-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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