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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电视节目创作者的文化权利及其可诉性--由“限娱令”引发的思考

摘要第1-6页
Abstract第6-10页
引言第10-14页
第1章 电视节目的法律属性及权利保护第14-23页
   ·电视节目的制作是一种文化活动第14-15页
   ·公民文化权利的宪法保护第15-20页
     ·公民文化权利是一项基本人权第15-16页
     ·公民文化权利的主体第16页
     ·公民文化权利的内容第16-19页
     ·从宪法角度保障公民文化权利的制度要求第19页
     ·电视节目的制作——受到宪法保护的公民文化权利第19-20页
   ·公民文化权利的限制第20-23页
     ·公民文化权利有其边界第20-21页
     ·限制文化权利的正当性及文化权利的保障方式第21-23页
第2章 我国电视节目制作者文化权利保护的现状第23-37页
   ·电视节目监管与公民文化权利限制第23-30页
     ·电视节目监管的主体第23-24页
     ·电视节目监管的手段第24-28页
     ·电视节目监管的标准第28-30页
     ·电视节目监管的必要性及有限性第30页
   ·电视节目制作者的权利保护的制度现状以及操作现状第30-37页
     ·我国电视节目监管制度存在的瑕疵第31-36页
     ·我国电视节目制作者的权利保护的现实状况第36-37页
第3章 完善我国电视节目制作者文化权利救济程序的构想第37-42页
   ·健全电视节目监管制度自身程序第37-38页
   ·完善我国电视节目监管制度的行政复议程序第38-39页
   ·我国电视节目制作者文化权利可诉性的讨论第39-42页
结语第42-43页
参考文献第43-45页
后记第45-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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