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5-7页 |
Abstract | 第7-9页 |
引言 | 第12-13页 |
一、区域性法律调整方法的必要性 | 第13-17页 |
(一) 区域性法律调整方法 | 第14-15页 |
(二) 区域性法律调整法律的必要性 | 第15-17页 |
1、从“空气流域”理论分析采用区域性法律调整方法的必要性 | 第15-16页 |
2、从立法的价值分析区域性法律调整方法的必要性 | 第16页 |
3、从成本与收益分析区域性法律调整方法的必要性 | 第16-17页 |
二、对大气污染防治区域协调的法律和政策规定 | 第17-19页 |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的规定 | 第17页 |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 | 第17-18页 |
(三) 《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规定 | 第18页 |
(四) 三大城市群间的政策文件中的规定 | 第18-19页 |
三、大气污染防治区域协调法律机制的概念及其制度 | 第19-24页 |
(一) 区域的界定 | 第19-20页 |
(二) 大气污染防治区域协调法律机制的含义 | 第20-24页 |
1、制定大气污染区域防治的统一规划 | 第20-21页 |
2、构建大气污染防治区域协调的联席会议制度 | 第21-22页 |
3、构建区域内统一的空气质量监测制度 | 第22-23页 |
4、构建区域内统一的大气污染信息公开制度 | 第23-24页 |
四、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区域协调法律机制的路径选择 | 第24-28页 |
(一) 州际契约模式 | 第24-26页 |
(二) 区域立法模式 | 第26-27页 |
(三) 适合我国的区域立法模式 | 第27-28页 |
1、大气污染防治区域立法主体的协调 | 第27-28页 |
2、大气污染防治区域立法内容的协调 | 第28页 |
3、大气污染防治区域立法程序的协调 | 第28页 |
结语 | 第28-30页 |
参考文献 | 第30-33页 |
致谢 | 第33-34页 |
个人简历 | 第3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