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5-6页 |
Abstract | 第6-7页 |
第1章 引言 | 第10-12页 |
1.1 选题背景 | 第10页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第10-11页 |
1.3 研究的内容和方法 | 第11-12页 |
第2章 案情与判决 | 第12-15页 |
2.1 案情简介 | 第12页 |
2.2 一审要旨 | 第12-13页 |
2.3 二审要旨 | 第13-15页 |
第3章 争议焦点 | 第15-17页 |
3.1 双方签订的《矿山联营合作合同》和《退股请求》的效力 | 第15页 |
3.2 双方是否继续履行联营合作合同并办理批准手续的问题 | 第15-16页 |
3.3 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是否是矿业权转让 | 第16-17页 |
第4章 案例评析 | 第17-32页 |
4.1 双方签订的《矿山联营合作合同》的性质分析 | 第17-19页 |
4.1.1 矿业权联营合作的概念 | 第17-19页 |
4.1.2 本案中《矿山联营合作合同》应认定为矿业权转让合同 | 第19页 |
4.2 《矿山联营合作合同》中对于股权与矿业权概念混淆的分析 | 第19-26页 |
4.2.1 矿业权的法律性质 | 第20-22页 |
4.2.2 股权的法律性质 | 第22-24页 |
4.2.3 《矿山联营合作合同》中混淆股权与矿业权概念的原因 | 第24-26页 |
4.2.4 《矿山联营合作合同》和《退股请求》不是股权转让 | 第26页 |
4.3 未报批的《矿山联营合作合同》属于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 | 第26-32页 |
4.3.1 矿业权合同经批准生效的历史根源分析 | 第27-28页 |
4.3.2 未经批准矿业权转让合同效力的争论 | 第28-29页 |
4.3.3 矿业权转让合同生效规则的思考 | 第29-32页 |
结论 | 第32-34页 |
参考文献 | 第34-35页 |
致谢 | 第3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