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6页 |
ABSTRACT | 第6-10页 |
引言 | 第10-11页 |
一、绪论 | 第11-13页 |
(一) 基本概念的提出 | 第11-12页 |
1. 矿产资源以及矿产资源开发的概念 | 第11页 |
2. 原住居民概念界定 | 第11-12页 |
(二) 研究的目的意义 | 第12-13页 |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原住居民生产生活现状 | 第13-16页 |
(一) 原住居民在利益分配中获利偏少,不能维持生活 | 第13-14页 |
(二) 原生产生活状态和资源面临改变 | 第14页 |
(三) 原住居民的长远生活堪忧 | 第14-15页 |
(四) 矿区企业和原住居民之间的摩擦冲突不断 | 第15-16页 |
三、对矿区原住居民利益保护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第16-20页 |
(一) 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土地征收标准不科学 | 第16-17页 |
1. 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征地标准笼统模糊缺乏针对性 | 第16-17页 |
2. 土地征收标准不合理 | 第17页 |
(二)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缺乏科学性 | 第17-20页 |
1.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本身缺乏合理性 | 第17-19页 |
2. 矿产资源补偿款中的各项补助费不能合理分配应用 | 第19-20页 |
四、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保护原住居民土地利益的几点建议 | 第20-27页 |
(一) 完善土地征收标准 | 第20-21页 |
(二) 允许原住居民以土地入股矿产企业获得分红 | 第21-22页 |
(三) 完善土地补偿标准 | 第22-25页 |
1. 按照市场价格计算土地价值 | 第23页 |
2. 对生活在矿区附近的原住居民也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第23-24页 |
3. 补偿形式多样化 | 第24-25页 |
4. 详细规划土地补偿费用 | 第25页 |
(四) 其他举措 | 第25-27页 |
1. 在批准颁发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时,确定资源企业招收原住居民员工的比例,并以此作为取得许可证的前提 | 第25-26页 |
2. 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原住居民被征收土地以后,对原住居民提供各种职业技能培训,使之能够适应失去土地后的生活 | 第26页 |
3. 对被征收部分耕地或者还没有完全搬离采矿区的原住居民给予优惠政策 | 第26页 |
4. 完善对原住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尽快把农村社会保障和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相结合#17 | 第26-27页 |
结语 | 第27-28页 |
参考文献 | 第28-31页 |
致谢 | 第3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