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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善意取得之构成要件

摘要第1-6页
ABSTRACT第6-11页
引言第11-13页
一、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第13-16页
二、不动产善意取得的立法实践第16-18页
三、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第18-29页
 (一) 转让人转让财产构成无权处分第18-20页
  1. 无权处分的认定第18-20页
  2. 无权处分与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关系第20页
 (二) 受让人受让财产时是善意的第20-26页
  1. 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善意判断标准第20-23页
  2. 进行善意的判断时需注意的几个问题第23-26页
 (三) 受让人通过法律上的交易行为从转让人处有偿取得财产第26-27页
  1. 合理价格的认定第26-27页
  2. 付款期限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善意构成的影响第27页
  3. 价款支付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善意构成的影响第27页
 (四) 转让的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进行了产权变更登记第27-29页
四、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构成要件规定存在之问题第29-35页
 (一) 对无权处分转让合同效力与不动产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关系问题的回避,不利于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第29-31页
  1. 物权合同和债权合同的关系第29-30页
  2. 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下回避转让合同效力的缺陷第30-31页
 (二) 未对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的不动产的范围进行限制第31页
 (三) 转移占有是否为不动产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尚不明确第31-32页
 (四)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与不动产善意取得善意标准存在着明显的矛盾和冲突第32-33页
  1. 婚姻法上的共同财产制第32页
  2. 夫妻共同财产制与不动产善意取得善意判断标准的冲突第32-33页
 (五) 现存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与不动产善意取得构成要件规定不协调第33-35页
  1. 不动产登记制度不能适应客观、单一善意标准需要第33页
  2. 《物权法》异议登记制度规定操作性不强,未就夫妻共同财产异议登记作出特别规定第33-35页
五、如何完善不动产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第35-44页
 (一) 在善意取得的情况下,转让合同时是有效的,但转让合同有效不应规定在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中第35-38页
  1. 无权处分合同效力一般规定第35页
  2. 善意取得情况下转让合同效力问题第35-37页
  3. 转让合同有效不应列为不动产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第37-38页
 (二) 将适用善意取得的不动产范围限定为已进行登记的不动产,且存在登记错误第38-39页
 (三) 转移占有不是不动产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第39页
 (四) 实现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与不动产善意取得善意标准的衔接第39-41页
  1. 在《物权法》司法解释中,规定存在隐名共有人的情况下善意的判断标准第40页
  2. 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实名登记制度,实现《物权法》与婚姻法的统一第40-41页
 (五) 实现不动产登记制度与不动产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衔接第41-44页
  1. 建立统一的登记制度,提高登记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为客观、单一善意判断标准提供制度基础第41页
  2. 完善异议登记制度第41-44页
结论第44-45页
参考文献第45-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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