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3-5页 |
Abstract | 第5-6页 |
前言 | 第9-11页 |
一、桂林市检察机关办理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情况 | 第11-20页 |
(一)犯罪主体情况 | 第11-13页 |
1. 犯罪嫌疑人以男性为主 | 第11页 |
2.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低 | 第11-12页 |
3.犯罪年龄以中青年为主 | 第12-13页 |
4. 犯罪嫌疑人的户籍以本地人为主 | 第13页 |
5、发案者职业情况 | 第13页 |
(二)危险驾驶车型情况 | 第13-14页 |
(三)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案发地点 | 第14-15页 |
(四)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强制措施情况 | 第15页 |
(五)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判决情况 | 第15-17页 |
(六)血液中酒精含量情况 | 第17页 |
(七)发案时间情况 | 第17-18页 |
(八)案件类型情况 | 第18页 |
(九)醉驾情节与量刑情况的关联分析 | 第18-20页 |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和困惑 | 第20-25页 |
(一)关于事实证据方面问题 | 第20-21页 |
1.机动车的认定标准不一,直接成为罪与非罪的分水岭 | 第20页 |
2.道路认定问题 | 第20页 |
3.办案易忽视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 第20页 |
4.关于自首的认定 | 第20-21页 |
(二)酒精含量鉴定问题 | 第21页 |
(三)司法处理中的问题 | 第21-24页 |
1.执法不统一,“从宽情节”、“情节轻微”等难以妥当把握 | 第21-22页 |
2.采取强制措施的标准尚未完全统一,且取保候审比例相对过高 | 第22-23页 |
3.危险驾驶罪的量刑规范问题,缓刑适用比例不高 | 第23页 |
4.证据固定困难和不规范 | 第23-24页 |
(四)尚未形成社会综合治理机制 | 第24-25页 |
三、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的发案原因 | 第25-28页 |
(一)立法层面 | 第25页 |
(二)刑法实施层面 | 第25-26页 |
(三)驾驶者层面 | 第26-27页 |
(四)社会客观环境层面 | 第27-28页 |
四、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法律适用的建议 | 第28-42页 |
(一)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解决危险驾驶定性问题 | 第28-30页 |
1.对于道路的认定,要突破行政法的道路概念 | 第28-29页 |
2.关于机动车的认定,要根据车辆的具体情况进行区分 | 第29-30页 |
(二)规范酒精含量鉴定的方法和标准 | 第30-31页 |
(三)统一执法标准,妥当把握宽严相济政策 | 第31-40页 |
1.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从轻和从重处罚情节 | 第31-33页 |
2.危险驾驶罪的从轻和从重量刑把握 | 第33-35页 |
3. 严格执行强制措施等规定 | 第35-36页 |
4. 完善危险驾驶处罚配套规定,达到罪责刑相适应 | 第36-37页 |
5. 规范现场调查,明确鉴定流程 | 第37-40页 |
(四)加强危险驾驶犯罪的综合治理机制建设 | 第40-42页 |
1.加大宣传强度,增强自律意识 | 第40页 |
2. 规范驾驶培训,发展代驾行业 | 第40-41页 |
3. 加强临检力度,巩固执法效果 | 第41-42页 |
结语 | 第42-43页 |
注释 | 第43-45页 |
参考文献 | 第45-47页 |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第47-48页 |
致谢 | 第48-49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