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9页 |
引言 | 第9-11页 |
第一章 日耳曼法中动产追及的对象——“Gewere” | 第11-24页 |
第一节 以Gewere为核心的财产制度 | 第12-21页 |
一、Gewere的词源及词义 | 第12-16页 |
二、Gewere的性质及其中文翻译问题 | 第16-18页 |
三、有权支配的基本类型 | 第18-19页 |
四、动产有权支配的效力 | 第19-21页 |
第二节 日耳曼法中的有权支配与罗马法和现代民法中占有的区别 | 第21-23页 |
一、罗马法中的占有 | 第21-22页 |
二、现代民法中的占有 | 第22-23页 |
小结 | 第23页 |
第三节 日耳曼法中动产所有权与有权支配的关系 | 第23-24页 |
第二章 动产追及及其界限:“以手护手”的含义及其理论阐释 | 第24-35页 |
第一节 “以手护手”的含义 | 第24-25页 |
第二节 “以手护手”的理论阐释 | 第25-33页 |
一、“法律上的有权支配”理论 | 第25-26页 |
二、公示理论 | 第26-27页 |
三、权利安宁破坏理论 | 第27-29页 |
四、诉讼程序理论 | 第29-31页 |
五、“没有必要”说 | 第31页 |
小结 | 第31-33页 |
第三节 “以手护手”原则适用的排除:脱手物的追及 | 第33-35页 |
一、现行犯程序 | 第34页 |
二、追迹程序 | 第34页 |
三、捕捉程序 | 第34-35页 |
小结 | 第35页 |
第三章 “以手护手”与善意取得的起源 | 第35-37页 |
结论 | 第37-39页 |
参考文献 | 第39-4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