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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日耳曼法上的“以手护手”

摘要第1-9页
引言第9-11页
第一章 日耳曼法中动产追及的对象——“Gewere”第11-24页
 第一节 以Gewere为核心的财产制度第12-21页
  一、Gewere的词源及词义第12-16页
  二、Gewere的性质及其中文翻译问题第16-18页
  三、有权支配的基本类型第18-19页
  四、动产有权支配的效力第19-21页
 第二节 日耳曼法中的有权支配与罗马法和现代民法中占有的区别第21-23页
  一、罗马法中的占有第21-22页
  二、现代民法中的占有第22-23页
  小结第23页
 第三节 日耳曼法中动产所有权与有权支配的关系第23-24页
第二章 动产追及及其界限:“以手护手”的含义及其理论阐释第24-35页
 第一节 “以手护手”的含义第24-25页
 第二节 “以手护手”的理论阐释第25-33页
  一、“法律上的有权支配”理论第25-26页
  二、公示理论第26-27页
  三、权利安宁破坏理论第27-29页
  四、诉讼程序理论第29-31页
  五、“没有必要”说第31页
  小结第31-33页
 第三节 “以手护手”原则适用的排除:脱手物的追及第33-35页
  一、现行犯程序第34页
  二、追迹程序第34页
  三、捕捉程序第34-35页
  小结第35页
第三章 “以手护手”与善意取得的起源第35-37页
结论第37-39页
参考文献第39-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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