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 第1-9页 |
第一章 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 | 第9-23页 |
一、 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 第9-12页 |
(一) 主体类型 | 第9页 |
(二) 交通肇事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 第9-10页 |
(三) 非交通参与者的主体资格问题 | 第10-11页 |
(四) 参与交通活动的非机动车驾乘人员、行人的主体资格问题 | 第11-12页 |
二、 交通肇事罪的客体 | 第12-13页 |
(一) 限定于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 | 第12-13页 |
(二) 限定于车辆(含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以及车辆与行人相互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 | 第13页 |
三、 交通肇事罪的主观要件 | 第13-19页 |
(一) 交通肇事罪中过失的含义 | 第13-14页 |
(二) 交通肇事罪中过失的内涵 | 第14-15页 |
(三) 交通肇事罪中过失的判断 | 第15页 |
(四) 交通肇事罪中注意义务的来源 | 第15-18页 |
(五) 交通肇事罪中注意能力的判断 | 第18-19页 |
四、 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要件 | 第19-23页 |
(一) 客观方面的两个基本要件 | 第19-20页 |
(二) 关于单方事故能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问题 | 第20-23页 |
第二章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分析 | 第23-33页 |
一、 交通肇事罪逃逸的构成要件 | 第23-26页 |
(一) 发生了交通事故 | 第23页 |
(二) 主观上明知或者知道可能发生了交通事故 | 第23-24页 |
(三) 在交通肇事后逃跑 | 第24-25页 |
(四) 对交通事故负有法律责任 | 第25页 |
(五) 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 | 第25-26页 |
二、 逃逸致人死亡犯罪情节的分析 | 第26-29页 |
(一) 因逃逸致人死亡构成的要件 | 第26-27页 |
(二) 因逃逸致人死亡不能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罪 | 第27-28页 |
(三) 对《解释》第5条第2款的分析 | 第28-29页 |
三、 对于逃逸而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的分析 | 第29-31页 |
(一) 肇事者对被害人有法定的作为义务 | 第29-30页 |
(二) 因肇事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先行为使被害人人身处于现实的危险状态 | 第30页 |
(三) 肇事者有救助被害人的能力 | 第30页 |
(四) 肇事者对被害人人身安全具有排他性控制 | 第30页 |
(五) 肇事者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 | 第30-31页 |
(六) 犯罪客体发生改变 | 第31页 |
四、 在逃逸途中再次发生交通事故的认定 | 第31-33页 |
(一) 一般情况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第31-32页 |
(二) 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 第32-33页 |
第三章 交通肇事罪认定中的其他问题 | 第33-43页 |
一、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有关问题 | 第33-35页 |
(一) 责任认定的重要性 | 第33-34页 |
(二) 责任认定的分类 | 第34页 |
(三) 责任认定因果关系分析 | 第34-35页 |
(四) 责任认定的法律性质 | 第35页 |
二、 交通肇事罪中自首的认定 | 第35-36页 |
(一) 对伤者不施救但符合自首条件的可认定为自首 | 第36页 |
(二) 逃逸后又主动投案,符合自首条件的可认定为自首 | 第36页 |
三、 交通事故中紧急避险问题 | 第36-39页 |
(一) 起因条件的认定 | 第37页 |
(二) 采取避险措施适当性的问题 | 第37-38页 |
(三) 危险状态下乘客自行跳车造成伤亡的问题 | 第38-39页 |
(四) 交通事故中假想避险的问题 | 第39页 |
四、 交通肇事罪和其他与交通活动、交通工具相关的犯罪的区别 | 第39-43页 |
(一) 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 第39-40页 |
(二) 与(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 第40页 |
(三) 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伤害罪的区别 | 第40-41页 |
(四) 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区别 | 第41页 |
(五) 与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区别 | 第41-43页 |
结语 | 第43-44页 |
主要参考文献 | 第44-4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