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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立“二元化”法律解释方法适用模式的研究

前言第1-7页
第一章 法律解释方法适用模式研究概述第7-12页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厘清第7-8页
  一、 关于“法律解释主体”、“法律解释客体”第7页
  二、 关于“法律解释方法”第7-8页
  三、 关于“法律解释方法适用模式”第8页
 第二节 我国学术界对法律解释方法适用模式的研究概览第8-10页
 第三节 对二种观点的评价第10页
 第四节 本文的观点、研究进路及研究范围限定第10-12页
  一、 本文的观点第10-11页
  二、 研究进路第11页
  三、 范围限定第11-12页
第二章 对现行法律解释方法分类的进一步框定第12-19页
 第一节 对象选择和标准确定第12-14页
  一、 对象的选择第12页
  二、 标准的确定第12-14页
 第二节 从确定--妥当视角对选定对象的进一步框定第14-18页
  一、 总体上的对应关系第14-15页
  二、 依确定性强弱对狭义法律解释方法的具体划分第15-17页
  三、 依妥当性强弱对法律漏洞补充的具体划分第17-18页
 第三节 本章小结第18-19页
第三章 确定型方法--我国法官适用解释方法的主要定位第19-33页
 第一节 对我国法官司法能力的评价与解释方法适用第19-25页
  一、 法官的道德素质与解释方法适用第20-23页
  二、 法官的文化素质与解释方法适用第23-25页
 第二节 对法官所处司法环境的分析与解释方法适用第25-29页
  一、 司法的地方化与解释方法适用第25-26页
  二、 人情社会与解释方法适用第26-28页
  三、 社会分化与解释方法适用第28-29页
 第三节 对法官司法心理的分析与方法适用第29-31页
  一、 错案追究制导致的恐惧心理与解释方法适用第29-30页
  二、 荣耀制度缺失导致的被动心理与解释方法适用第30页
  三、 用人制度缺陷导致的守旧心理与解释方法适用第30-31页
 第四节 本章小结第31-33页
第四章 妥当型方法的伦理价值与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选择第33-39页
 第一节 中国人的情理法传统与妥当型方法的适用第33-35页
 第二节 妥当型方法--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最终选择第35-39页
  一、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适用妥当型方法的合法性依据第35页
  二、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适用妥当型方法的合理性分析第35-37页
  三、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适用妥当型方法的国外比较第37-39页
第五章 对“二元化”模式的检讨及补充设计第39-44页
 第一节 对“二元化”模式在价值和方法上的检讨第39-41页
  一、 价值追求上的不统一带来的问题第39-40页
  二、 文义可能性范围界定困难带来的问题第40-41页
 第二节 补充设计及相关建议第41-44页
  一、 补充设计第41-42页
  二、 相关建议第42-44页
结论第44-45页
主要参考文献第45-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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