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4-5页 |
ABSTRACT | 第5页 |
前言 | 第8-10页 |
第一章 行政诉讼第三人确定标准的概念及域外制度比较 | 第10-22页 |
第一节 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确定标准 | 第10-14页 |
一、我国行政诉讼中确定第三人的“两个标准” | 第10-12页 |
二、两个标准中的关键因素“有利害关系” | 第12-14页 |
第二节 域外关于行政诉讼参加人确定标准的制度 | 第14-22页 |
一、德国的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标准 | 第14-16页 |
二、日本的行政诉讼参加人确定标准 | 第16-18页 |
三、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诉讼参加人确定标准 | 第18-21页 |
四、域外国家(地区)对诉讼参加的联系与区别 | 第21-22页 |
第二章 我国司法实务对第三人确定标准的认定 | 第22-32页 |
第一节 以广东省500个行政案例为对象的行政诉讼第三人调查分析 | 第22-30页 |
一、两个标准对被诉行政行为种类的影响调查分析 | 第23-26页 |
二、两个标准司法适用情况调查分析 | 第26-28页 |
三、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的调查分析 | 第28-30页 |
第二节 基于调查结果的分析 | 第30-32页 |
一、结果性标准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适用 | 第30页 |
二、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的观念已被司法裁判者普遍接受 | 第30-31页 |
三、“没有提起诉讼”在实践中并没有体现作用 | 第31-32页 |
第三章 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确定标准存在的现实问题及完善建议 | 第32-37页 |
第一节 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确定标准存在的现实问题 | 第32-34页 |
一、“利害关系”界定模糊导致对第三人判断标准界定不清 | 第32-33页 |
二、缺乏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明确分类 | 第33页 |
三、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情形不够明确 | 第33-34页 |
第二节 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完善建议 | 第34-37页 |
一、明确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结果性标准 | 第34页 |
二、明确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类型标准:必要及普通诉讼第三人 | 第34-35页 |
三、增加行政主体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 | 第35-37页 |
结语 | 第37-38页 |
参考文献 | 第38-39页 |
致谢 | 第39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