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5页 |
ABSTRACT | 第5-15页 |
绪论 | 第15-34页 |
一、问题缘起与意义 | 第15-19页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第19-30页 |
三、论文结构和基本思路 | 第30-31页 |
四、研究方法 | 第31-33页 |
五、创新与不足 | 第33-34页 |
第一章 改土归流与黔西北彝族地区的制度变迁 | 第34-64页 |
第一节 基本概念与理论 | 第34-55页 |
一、基本概念 | 第34-46页 |
二、法律制度变迁的基本理论 | 第46-55页 |
第二节 清初黔西北彝族地区的改土归流 | 第55-60页 |
一、元明两朝在黔西北彝族地区建立的土司制度 | 第55-57页 |
二、清初黔西北彝族地区改土归流的基本情况 | 第57-60页 |
第三节 黔西北彝族地区改土归流后的制度变迁 | 第60-64页 |
一、黔西北彝族地区制度的变迁 | 第60-63页 |
二、黔西北彝族地区法律制度的变迁 | 第63-64页 |
第二章 黔西北彝族地区政治法律制度的变迁 | 第64-97页 |
第一节 改流前黔西北彝族地区传统的政治法律制度 | 第64-74页 |
一、则溪制度 | 第64-67页 |
二、土官制度 | 第67-69页 |
三、家支制度 | 第69-71页 |
四、社会等级制度 | 第71-74页 |
第二节 改流前中央朝廷治理黔西北彝族地区的政治法律制度 | 第74-80页 |
一、羁縻统治政策 | 第74-76页 |
二、土司与里甲制度 | 第76-79页 |
三、卫所之治 | 第79-80页 |
第三节 改流后黔西北彝族地区政治法律制度的变迁 | 第80-90页 |
一、设置道府厅州县 | 第80-81页 |
二、派驻流官 | 第81-85页 |
三、建立里甲制 | 第85页 |
四、产生土目 | 第85-88页 |
五、改流后黔西北彝族社会的等级 | 第88-90页 |
第四节 改流后的国家控制与地方调适 | 第90-95页 |
一、国家控制的方式——流官 | 第90-93页 |
二、民间权威的存在——土目 | 第93-95页 |
小结 | 第95-97页 |
第三章 黔西北彝族地区经济法律制度的变迁 | 第97-117页 |
第一节 土地法律制度变迁 | 第97-111页 |
一、改流前黔西北彝族地区土地法律制度 | 第97-102页 |
二、改流后土地所有制的变迁 | 第102-103页 |
三、土地买卖、典当和租佃的盛行 | 第103-111页 |
第二节 赋税制度的变迁 | 第111-114页 |
一、改流前的赋税制度 | 第111-112页 |
二、改流后的赋税制度 | 第112-114页 |
第三节 借贷、契约法律制度 | 第114-115页 |
一、借贷关系 | 第114页 |
二、契约形式 | 第114-115页 |
小结 | 第115-117页 |
第四章 黔西北彝族地区婚姻继承制度的变迁 | 第117-133页 |
第一节 彝族婚姻制度的产生及演变 | 第117-121页 |
第二节 黔西北彝族地区婚姻制度的变迁 | 第121-129页 |
一、彝族传统的婚姻制度 | 第121-124页 |
二、婚姻的缔结 | 第124-126页 |
三、婚姻的解除 | 第126-127页 |
四、对违反婚姻法律规定的制裁 | 第127-129页 |
第三节 黔西北彝族地区继承制度的变迁 | 第129-130页 |
一、父系继承 | 第129页 |
二、男姓继承 | 第129-130页 |
三、“长子继承优先” | 第130页 |
小结 | 第130-133页 |
第五章 黔西北彝族地区纠纷解决制度的变迁 | 第133-160页 |
第一节 黔西北彝族地区传统的纠纷解决制度 | 第133-142页 |
一、黔西北彝族地区传统的纠纷解决制度 | 第134-136页 |
二、黔西北彝族地区传统刑罚及其种类 | 第136-142页 |
第二节 改流前国家司法制度在黔西北地区的实施情况 | 第142-148页 |
一、明代的司法机构 | 第142-144页 |
二、对土官犯罪实施处罚 | 第144-145页 |
三、对某些民事和经济案件的干预与处理 | 第145-146页 |
四、继续利用土官解决民间纠纷 | 第146-148页 |
第三节 清代改流后黔西北彝族地区纠纷解决制度的变迁 | 第148-159页 |
一、清代黔西北彝族地区司法机构的建立 | 第148-150页 |
二、清代对黔西北彝族地区“因俗而治”的司法原则 | 第150-152页 |
三、清代对黔西北彝族地区刑事案件的处罚 | 第152-155页 |
四、清代黔西北彝族地区的民事诉讼制度 | 第155-157页 |
五、改流后土目在解决彝族内部纠纷中的地位和作用 | 第157-159页 |
小结 | 第159-160页 |
第六章 黔西北彝族地区法制变迁的动力、方式、路径与结果 | 第160-174页 |
第一节 变迁的动力——内力与外力相作用 | 第160-166页 |
一、黔西北彝族地区法制变迁的内力 | 第161-163页 |
二、黔西北彝族地区法制变迁的外力 | 第163-166页 |
第二节 变迁的方式——强制与诱致相结合 | 第166-168页 |
一、黔西北彝族地区法制变迁的强制性特征 | 第166页 |
二、黔西北彝族地区法制变迁的诱致性特征 | 第166-168页 |
第三节 变迁的路径——移植与本土化相同步 | 第168-171页 |
一、国家法的植入——黔西北彝族地区法制变迁的主要路径 | 第168-169页 |
二、彝族传统法制的保留——黔西北地区法制变迁中的本土化特色 | 第169-171页 |
第四节 变迁的结果——整体改变与部分存留 | 第171-174页 |
一、变——传统“彝制”整体上被国家法制取代 | 第171-172页 |
二、不变——黔西北彝族地区某些传统法律与制度的保留 | 第172-174页 |
结语 | 第174-176页 |
一、如何看待法制——国家法制和地方法制的有机结合 | 第174页 |
二、如何实现法治——传统法制的改革与继承 | 第174-176页 |
参考文献 | 第176-189页 |
后记 | 第189-191页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目录 | 第191-19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