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4-5页 |
ABSTRACT | 第5页 |
引言 | 第9-11页 |
第一章 民事诉讼和解的基本理论 | 第11-15页 |
第一节 民事诉讼和解的涵义与性质 | 第11-12页 |
一、民事诉讼和解的涵义 | 第11页 |
二、民事诉讼和解的性质 | 第11-12页 |
第二节 民事诉讼和解与其他相关概念的比较 | 第12-15页 |
一、民事诉讼和解与法院调解 | 第13页 |
二、民事诉讼和解与庭外和解 | 第13-15页 |
第二章 我国民事诉讼二审程序和解立法之检讨 | 第15-23页 |
第一节 二审程序和解立法的主要缺陷 | 第15-20页 |
一、二审程序和解的要件不明确 | 第15-16页 |
二、二审程序和解的审查范围不周 | 第16页 |
三、二审程序和解的法律效力不足 | 第16-19页 |
四、二审程序和解的救济机制不健全 | 第19-20页 |
第二节 二审程序和解立法缺陷的成因解析 | 第20-23页 |
一、“调解型”审判模式的制约 | 第20-21页 |
二、和解在实体法上的失范 | 第21-22页 |
三、二审程序和解应有定位的缺失 | 第22-23页 |
第三章 民事诉讼和解的域外考察及对我国二审程序和解之启示 | 第23-32页 |
第一节 大陆法系国家(地区)民事诉讼和解之考察 | 第23-27页 |
一、德国尊重当事人前提下鼓励和解 | 第23-25页 |
二、法国为当事人和解属法官的职责 | 第25页 |
三、日本辩论兼和解 | 第25-26页 |
四、俄罗斯对和解的释明义务 | 第26页 |
五、我国台湾地区和解辩论的优先性 | 第26-27页 |
第二节 英美法系国家(地区)民事诉讼和解之考察 | 第27-29页 |
一、英国提供最适当的解决纠纷的替代方式 | 第27-28页 |
二、美国视同当事人订立的新的契约代替发生纠纷的旧契约 | 第28-29页 |
三、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有权主动地试行和解 | 第29页 |
第三节 两大法系民事诉讼和解之比较及对我国二审程序和解之启示 | 第29-32页 |
一、两大法系的主要差异 | 第30页 |
二、两大法系的共同点 | 第30-31页 |
三、两大法系对完善我国二审程序和解立法的启示 | 第31-32页 |
第四章 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之二审程序和解立法的构想 | 第32-45页 |
第一节 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化的基础 | 第32-35页 |
一、修正“调解型”审判模式的立法理念 | 第32-34页 |
二、完善和解在实体法上的规范 | 第34-35页 |
三、二审程序和解的重新定位 | 第35页 |
第二节 构建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之二审程序和解的建议 | 第35-42页 |
一、明确界定二审程序和解的要件 | 第35-38页 |
二、完善二审程序和解的审查范围 | 第38页 |
三、赋予二审程序和解应有的效力 | 第38-40页 |
四、健全二审程序和解的救济机制 | 第40-42页 |
第三节 完备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之二审程序和解的具体立法设想 | 第42-45页 |
一、二审程序和解的立法调整 | 第42-43页 |
二、二审程序和解的具体立法表述 | 第43-45页 |
结语 | 第45-46页 |
参考文献 | 第46-54页 |
致谢 | 第5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