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第1-8页 |
Abstract | 第8-12页 |
绪论 | 第12-16页 |
一、文献综述 | 第12-14页 |
二、本文的思路与结构 | 第14-16页 |
第一章 明确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范围的必要性分析 | 第16-21页 |
第一节 诉讼主体概念中“公共利益”之保护亟需明确范围 | 第16-17页 |
第二节 相关法律规定缺位将致侵害公共利益行为追责不到位 | 第17-19页 |
一、 《民事诉讼法》第 55 条规定语焉不详,可操作性差 | 第17-18页 |
二、 《民事诉讼法》第 119 条规定与 55 条规定存在矛盾 | 第18页 |
三、 《环境保护法》三审稿中“相关组织”规定门槛过高 | 第18页 |
四、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公益诉讼主体范围过窄 | 第18-19页 |
五、 《民事诉讼法》无法支撑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 第19页 |
第三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特征决定主体资格多元性 | 第19-21页 |
一、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保护的利益具有特殊性 | 第19-20页 |
二、 公益受损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和不确定性 | 第20-21页 |
第二章 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多元化的可行性分析 | 第21-30页 |
第一节 主体资格多元化的理论基础 | 第21-23页 |
一、 “程序当事人与实体适格当事人相区别”理论 | 第21页 |
二、 诉的利益标准理论 | 第21-22页 |
三、 诉讼信托理论 | 第22-23页 |
第二节 域外民事公益诉讼之经验 | 第23-28页 |
一、 域外公民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经验 | 第23-24页 |
二、 域外社会团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经验 | 第24-26页 |
三、 域外行政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经验 | 第26-27页 |
四、 域外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经验 | 第27-28页 |
第三节 域外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之共性 | 第28-30页 |
一、 公民作为民事公益诉讼主体呈扩大之势 | 第28页 |
二、 公益团体作为民事公益诉讼主体是普遍现象 | 第28-29页 |
三、 行政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讼主体在不同程度上受到限制 | 第29页 |
四、 检察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主体 | 第29页 |
五、 鼓励公民、公益团体参与民事公益诉讼 | 第29-30页 |
第三章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多元化之探析 | 第30-41页 |
第一节 赋予公民参加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 第30-33页 |
第二节 放宽对社会团体参加民事公益诉讼的限制 | 第33-36页 |
第三节 限定行政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 | 第36-38页 |
第四节 改善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环境 | 第38-41页 |
结论 | 第41-43页 |
参考文献 | 第43-46页 |
致谢 | 第46-47页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第47-4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