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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主体的范围

中文摘要第1-8页
Abstract第8-12页
绪论第12-16页
 一、文献综述第12-14页
 二、本文的思路与结构第14-16页
第一章 明确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范围的必要性分析第16-21页
 第一节 诉讼主体概念中“公共利益”之保护亟需明确范围第16-17页
 第二节 相关法律规定缺位将致侵害公共利益行为追责不到位第17-19页
  一、 《民事诉讼法》第 55 条规定语焉不详,可操作性差第17-18页
  二、 《民事诉讼法》第 119 条规定与 55 条规定存在矛盾第18页
  三、 《环境保护法》三审稿中“相关组织”规定门槛过高第18页
  四、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公益诉讼主体范围过窄第18-19页
  五、 《民事诉讼法》无法支撑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第19页
 第三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特征决定主体资格多元性第19-21页
  一、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保护的利益具有特殊性第19-20页
  二、 公益受损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和不确定性第20-21页
第二章 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多元化的可行性分析第21-30页
 第一节 主体资格多元化的理论基础第21-23页
  一、 “程序当事人与实体适格当事人相区别”理论第21页
  二、 诉的利益标准理论第21-22页
  三、 诉讼信托理论第22-23页
 第二节 域外民事公益诉讼之经验第23-28页
  一、 域外公民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经验第23-24页
  二、 域外社会团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经验第24-26页
  三、 域外行政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经验第26-27页
  四、 域外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经验第27-28页
 第三节 域外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之共性第28-30页
  一、 公民作为民事公益诉讼主体呈扩大之势第28页
  二、 公益团体作为民事公益诉讼主体是普遍现象第28-29页
  三、 行政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讼主体在不同程度上受到限制第29页
  四、 检察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主体第29页
  五、 鼓励公民、公益团体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第29-30页
第三章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多元化之探析第30-41页
 第一节 赋予公民参加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第30-33页
 第二节 放宽对社会团体参加民事公益诉讼的限制第33-36页
 第三节 限定行政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第36-38页
 第四节 改善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环境第38-41页
结论第41-43页
参考文献第43-46页
致谢第46-47页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第47-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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