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4页 |
ABSTRACT | 第4-10页 |
引言 | 第10页 |
第一章 我国船舶油污事故概述及损害赔偿现状 | 第10-12页 |
第一节 我国近年船舶油污事故及损失 | 第10-11页 |
第二节 我国船舶油污事故赔偿现状 | 第11-12页 |
第二章 我国有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的立法 | 第12-15页 |
第一节 我国加入的有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的国际公约 | 第12-13页 |
·《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及议定书 | 第12页 |
·《1971年国际油污损害赔偿责任基金公约》 | 第12-13页 |
·《1996年国际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责任和赔偿公约》及(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 第13页 |
第二节 我国国内有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立法的原则 | 第13-14页 |
第三节 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相关民事法律 | 第14-15页 |
·《环境保护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 | 第14-15页 |
·《民法通则》和《海商法》 | 第15页 |
第三章 我国有关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 | 第15-28页 |
第一节 法律适用在我国目前油污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实践中的影响 | 第16页 |
第二节 涉外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 | 第16-19页 |
·我国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 | 第16-17页 |
·《防污条例》第13条规定引起的我国涉外油污损害赔偿案件在法律适用上的分歧 | 第17-18页 |
·《防污条例》第13条的规定及分歧的产生 | 第17页 |
·“2000吨以上散装油类货物船舶”在强制保险和财务保证上的界定 | 第17-18页 |
·《防污条例》第13条同《民法通则》第142条及《海商法》第268条的关系 | 第18页 |
·国际公约关于船舶及油类的限定 | 第18-19页 |
第三节 我国国内沿海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 | 第19-27页 |
·观点一:适用国际公约CLC1969或CLC1992 | 第19-21页 |
·理由一:国际公约是我国法律渊源之 | 第19页 |
·理由二:《海商法》排除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适用一般海事责任限制 | 第19-20页 |
·体现适用国际公约的司法案例:“闽燃供2”与“东海209”碰撞漏油案广东海事法院一审 | 第20页 |
·“在国内法没有规定时,适用国际公约”的理论 | 第20-21页 |
·观点二:适用《民法通则》的环境特殊侵权的规定 | 第21-23页 |
·理由一:CLC1969及CLC1992只适用于含有涉外因素的油污损害赔偿案件 | 第21页 |
·理由二:油污损害赔偿不是《海商法》第11章规定的可限制债权 | 第21-22页 |
·适用《民法通则》的油污损害赔偿案件其责任人将不能限制赔偿责任 | 第22页 |
·体现适用《民法通则》的案例:“烟救油2” | 第22-23页 |
·观点三:笔者认为应适用《海商法》第11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 第23-27页 |
·我国国内沿海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案件不应适用国际公约的规定 | 第23-25页 |
·我国在处理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关系上,所加入的国际法并不能当然直接适用 | 第23页 |
·民商事领域严格遵守“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国际公约优先适用的原则 | 第23-24页 |
·《环境保护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关国际公约适用的规定 | 第24页 |
·我国海事海商领域在油污损害赔偿方面的立法趋向 | 第24-25页 |
·我国目前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现状不适合直接适用CLC确定的体系 | 第25页 |
·我国国内船舶油污损害赔偿适用的国内法应该是《海商法》第11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 第25-27页 |
·我国国内船舶油污损害赔偿适用《海商法》的关键:是否属于第11章限制性债权的范围 | 第25-26页 |
·不能孤立地讨论油污损害赔偿请求的法律性 | 第26页 |
·我国国内油污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列入《海商法》第207条限制性债权的范畴 | 第26-27页 |
第四节 船用燃油和非持久性油类污染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 | 第27-28页 |
·涉外船用燃油和非持久性油类的污染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 | 第27页 |
·我国国内船用燃油和非持久性油类污染损害赔偿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 | 第27-28页 |
·体现适用《海商法》来限制责任的案件有:“大勇”轮于“大望”轮碰撞案 | 第28页 |
第四章 船舶碰撞造成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 第28-40页 |
第一节 国际公约CLC1969及议定书的规定 | 第28-30页 |
·CLC1969及CLC1992对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谁漏油谁赔偿”和“连带责任” | 第29页 |
·“谁漏油谁赔偿”和“连带责任”的关系 | 第29页 |
·多船事故造成不同油类同时溢出并引发污染事故的责任承担 | 第29-30页 |
第二节 我国有关船舶碰撞造成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的讨论和司法实践 | 第30-34页 |
·三种关于碰撞油污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观点 | 第30-33页 |
·按“谁漏油谁赔偿”原则承担油污损害赔偿责任 | 第30-31页 |
·按碰撞责任比例承担油污损害赔偿责任 | 第31-32页 |
·碰撞双方对油污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 第32-33页 |
·笔者认为船舶碰撞与油污损害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油污损害应由漏油船舶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不影响责任无法区分时“连带责任”原则的实行 | 第33-34页 |
·碰撞法律关系和油污损害法律关系应区别对待 | 第33页 |
·碰撞法律关系和油污损害法律关系在诸多方面的不同 | 第33-34页 |
·连带责任的承担 | 第34页 |
·碰撞和油污损害的内在联系 | 第34页 |
第三节 我国碰撞导致的油污赔偿案件的具体法律适用 | 第34-38页 |
·有涉外因素的碰撞油污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 | 第34-35页 |
·因含有涉外因素而适用CLC规定的必须是油污损害法律关系 | 第34-35页 |
·适用CLC1969及CLC1992的规定 | 第35页 |
·不含涉外因素的我国国内沿海碰撞油污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 | 第35-38页 |
·我国在油污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上的立法宗旨 | 第35-36页 |
·我国学理和司法实践对油污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承担的讨论 | 第36-38页 |
·油污损害赔偿责任人连带责任的承担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 | 第36页 |
·共同侵权理论的分歧 | 第36-37页 |
·用立法的方式明确规定“连带责任”的必要性 | 第37-38页 |
第四节 碰撞导致的油污损害事故的赔偿责任基金 | 第38-40页 |
·CLC1969及议定书规定的责任限制基金应只针对油污损害赔偿 | 第38-39页 |
·向碰撞过失另一方的追偿不影响其他海损请求向该方碰撞责任基金的追偿 | 第39页 |
·我国碰撞导致的油污损害赔偿责任基金的设立 | 第39-40页 |
·笔者认为碰撞损害和油污损害应该建立两个独立的责任基金 | 第39-40页 |
·尽快建立我国油污损害赔偿机制 | 第40页 |
第五章 建立我国油污损害赔偿机制刍议 | 第40-52页 |
第一节 国际油污损害赔偿责任机制 | 第40-46页 |
·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CLC1969及议定书) | 第40-43页 |
·责任主体仅限于船舶所有人 | 第41页 |
·赔偿范围限于公约所定义的“油类”和“油污损害” | 第41页 |
·船舶所有人依照公约对油污受害人承担“严格”的责任 | 第41-42页 |
·船舶所有人的责任限制 | 第42页 |
·强制保险与直接诉讼 | 第42-43页 |
·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FUND1971·及议定书) | 第43页 |
·非持久性油类和船用燃油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HNS公约和《2001年燃油公约》) | 第43-45页 |
·不同油类造成油污损害的不同结果 | 第43-44页 |
·HNS公约 | 第44页 |
·(2001年燃油公约》 | 第44-45页 |
·HNS和《2001年燃油公约》关于责任限制额度的讨论 | 第45页 |
·四个公约建立起来的国际油污损害赔偿机制 | 第45-46页 |
第二节 典型的国内油污损害赔偿机制 | 第46-48页 |
·美国:完全依照国内法建立的油污损害赔偿机制 | 第46-47页 |
·美国《石油污染法》的制定 | 第46页 |
·OPA1990确立的油污责任和赔偿机制 | 第46-47页 |
·加拿大《航运法》的制定 | 第47-48页 |
·加拿大:国际条约与国内立法相结合的油污损害赔偿机制 | 第48页 |
·加拿大《航运法》确立的油污赔偿机制 | 第48页 |
第三节 成熟的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结构概况 | 第48-49页 |
第四节 建立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机制 | 第49-52页 |
·我国建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机制的准备 | 第49-50页 |
·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的基本框架 | 第50页 |
·笔者认为在建立我国油污损害赔偿责任机制中应注意的问题。 | 第50-52页 |
·油类范围 | 第50页 |
·责任限额 | 第50-51页 |
·强制保险和财务保 | 第51-52页 |
第六章 总结 | 第52-53页 |
参考文献 | 第53-5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