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6页 |
ABSTRACT | 第6-11页 |
引言 | 第11-15页 |
第一章 新药研发、申报、审批环节造假行为的现象及其危害性 | 第15-32页 |
第一节 新药研发、申报、审批的具体流程 | 第15-25页 |
一、新药的概念 | 第15-16页 |
二、新药注册申请人 | 第16-17页 |
三、新药研发、申报和审批的具体流程 | 第17-24页 |
四、新药研发、申报、审批与新药注册的关系 | 第24-25页 |
第二节 新药研发、申报、审批环节造假行为的现象 | 第25-29页 |
一、药品研发、申报过程中的造假行为 | 第26-27页 |
二、药品审批过程中的造假行为 | 第27-29页 |
第三节 新药研发、申报、审批环节造假行为的危害性 | 第29-32页 |
一、严重破坏了新药市场的准入秩序 | 第29页 |
二、严重扰乱了新药注册申请正常的监督管理活动 | 第29-30页 |
三、严重威胁不特定或多数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 | 第30-32页 |
第二章 新药研发、申报、审批环节造假行为的整体法律制裁体系及其不足 | 第32-43页 |
第一节 新药研发、申报、审批环节造假行为的整体法律制裁体系框架 | 第32-37页 |
一、对新药研发、申报、审批环节造假行为的民事制裁 | 第32-33页 |
二、对新药研发、申报、审批环节造假行为的行政制裁 | 第33-36页 |
三、对新药研发、申报、审批环节造假行为的刑事制裁 | 第36-37页 |
第二节 新药研发、申报、审批环节造假行为整体法律制裁体系的不足 | 第37-43页 |
一、法律制裁间缺乏协调性、互补性 | 第37-40页 |
二、法律制裁阶段性不足 | 第40-41页 |
三、法律制裁力度不足 | 第41-43页 |
第三章 现行刑法对新药研发、申报、审批环节造假行为的制裁体系及缺陷 | 第43-52页 |
第一节 现行刑法中对新药研发、申报、审批环节造假行为的制裁体系 | 第43-47页 |
一、受贿罪 | 第43-44页 |
二、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 | 第44-45页 |
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第45-46页 |
四、行贿罪 | 第46页 |
五、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 第46-47页 |
第二节 现行刑法中对新药研发、申报、审批环节造假行为制裁体系的缺陷 | 第47-52页 |
一、帮助造假行为刑事制裁的司法尴尬 | 第47-49页 |
二、新药注册申请人造假行为刑法制裁的空白 | 第49-52页 |
第四章 解决方案之一: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评价帮助造假行为 | 第52-63页 |
第一节 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评价新药申报、审批环节的帮助造假行为 | 第52-57页 |
一、药品检验机构的性质和职能 | 第53-55页 |
二、附属刑法条款中关于药品检验机构造假行为的规定 | 第55-56页 |
三、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评价新药申报、审批环节帮助造假行为的思索 | 第56-57页 |
第二节 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评价新药研发环节的帮助造假行为 | 第57-63页 |
一、新药研发环节帮助造假行为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行为之比较 | 第58页 |
二、非临床研究机构、临床试验机构与中介组织的关系 | 第58-61页 |
三、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规范新药研发阶段帮助造假行为的思索 | 第61-63页 |
第五章 解决方案二:新药注册申请人造假行为的入罪化 | 第63-72页 |
第一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评价新药注册申请人造假行为可行性分析 | 第63-67页 |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危险”的性质 | 第63-66页 |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评价新药注册申请人的造假行为不具有可行性 | 第66-67页 |
第二节 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共犯评价新药注册申请人造假行为及其不足 | 第67-69页 |
一、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共犯评价新药注册申请人的造假行为 | 第67-68页 |
二、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共犯评价新药注册申请人造假行为的不足 | 第68-69页 |
第三节 新药注册申请人造假行为的入罪化 | 第69-72页 |
一、台湾地区刑法典中与新药注册申请人造假行为相关的规定 | 第69-70页 |
二、新药注册申请人造假行为入罪化的考察 | 第70页 |
三、具体法条设计 | 第70-72页 |
结论 | 第72-74页 |
参考文献 | 第74-78页 |
附录 | 第78-80页 |
后记 | 第80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