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2-5页 |
abstract | 第5-8页 |
导言 | 第11-19页 |
一、问题的提出 | 第11页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第11-13页 |
三、文献综述 | 第13-16页 |
四、研究方法 | 第16页 |
五、论文结构 | 第16-17页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17-19页 |
第一章 我国商标先用权制度中“原使用范围”限定的现状与问题.. | 第19-31页 |
第一节 商标先用权构成要件之明确 | 第19-24页 |
一、《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构成要件 | 第20-21页 |
二、先用人对商标的使用需出于善意 | 第21-22页 |
三、“原使用范围”并非商标先用权的构成要件 | 第22-24页 |
第二节 先用商标“原使用范围”限定存在的问题 | 第24-27页 |
一、界定“原使用范围”的时间节点不明确 | 第24-25页 |
二、享有商标先用权抗辩的主体认定不一致 | 第25-26页 |
三、限制使用地域的范围问题 | 第26-27页 |
四、是否需要限制先用权人的生产规模存在争议 | 第27页 |
第三节 司法实践中对先用商标“原使用范围”限定的探索 | 第27-31页 |
第二章 先用商标“原使用范围”限定因素分析 | 第31-40页 |
第一节 明确“原使用范围”界定的时间点是基本前提 | 第31-32页 |
第二节 享有商标先用权的主体范围 | 第32-33页 |
第三节 先用商标继续使用地域范围的划定方式 | 第33-36页 |
一、商誉覆盖之地区 | 第34-35页 |
二、商品流通所及地域 | 第35-36页 |
第四节 先用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种类限制 | 第36-37页 |
第五节 不宜照搬专利先用权制度对生产规模的限制规定 | 第37-40页 |
第三章 商标先用权制度中“原使用范围”限定的制度完善 | 第40-49页 |
第一节 “现有范围”的表述更为合理 | 第40-41页 |
第二节 享有商标先用权的主体需予以明确 | 第41-43页 |
一、业务承继者可以承继商标先用权 | 第42页 |
二、主张权利之日前已获授权的被许可人享有商标先用权 | 第42-43页 |
第三节 限定先用商标继续使用范围的具体因素 | 第43-46页 |
一、先用商标不得扩展至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 | 第43-44页 |
二、继续使用的地域范围——商品和服务应区分对待 | 第44-45页 |
三、生产规模不应有所限制 | 第45-46页 |
第四节 实现商标共存的其它路径:附加适当标识 | 第46-49页 |
一、法院可主动提出附加适当标识的要求 | 第46-47页 |
二、附加标识的“适当”程度应予以明确 | 第47-48页 |
三、双方均附加适当标识的可行性 | 第48-49页 |
结论 | 第49-51页 |
参考文献 | 第51-54页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第54-55页 |
后记 | 第55-5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