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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登记中的政府责任

摘要第1-8页
引言第8-9页
第一部分 不动产登记中政府责任的基本理论第9-15页
 一、基本概念的探讨及界定第9-13页
  (一) 不动产:不可动之物第9-10页
  (二) 不动产登记:从行政法学的角度界定第10-11页
  (三) 不动产登记中的政府责任:登记瑕疵损害赔偿责任第11-13页
 二、各国立法例综述:契约登记制、权利登记制和托伦斯登记制第13-15页
第二部分 不动产登记中政府责任的渊源第15-28页
 一、历史渊源第15-18页
  (一) 有权力、无责任——我国传统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第16页
  (二) 有权力、不一定有责任——《物权法》颁布实施前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第16-17页
  (三) 有权力、并有责任——《物权法》标志着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变革第17-18页
 二、法理渊源第18-24页
  (一) 不动产登记的功能第18-19页
  (二) 不动产登记的性质第19-24页
 三、不动产登记的审查方式——积极意义上的政府责任第24-28页
  (一) 形式审查主义和实质审查主义第25-26页
  (二) 必要性审查主义——《物权法》的立法选择及解读第26-28页
第三部分 我国不动产登记中政府责任的承担第28-36页
 一、不动产登记中政府责任的性质之辨第28-31页
  (一) 民事责任说第28页
  (二) 国家赔偿责任说第28-31页
 二、政府责任与其他致害责任的关系:连带赔偿责任第31-32页
 三、政府职权与责任脱节——《国家赔偿法》与《物权法》的矛盾第32-36页
  (一) 存在差异的根本原因:立法视角的不同第32-33页
  (二) 存在差异的主要表现:无过错原则和违法性原则第33-34页
  (三) 权利救济不力:从程序和范围看国家赔偿的有限性第34-35页
  (四) 责任大于义务:《物权法》自身规定的前后矛盾第35-36页
第四部分 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中政府责任制度的思考第36-46页
 一、无过错责任——价值与技术的双重判断第36-38页
  (一) 价值上的判断:有恒产者有恒心第36-37页
  (二) 技术上的判断:法律冲突及其适用第37页
  (三) 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政府责任承担制度的基本路径——以无过错责任为前提第37-38页
 二、它山之石——发达国家不动产登记责任制度的启示第38-42页
  (一) 有利于减少登记错误、提升登记效率的规定第38-40页
  (二) 有利于转移行政风险、降低行政成本的规定第40-42页
 三、我国建立不动产登记法定公证制度的应然性和实然性第42-46页
  (一) 建立不动产登记法定公证制度的应然性第42-43页
  (二) 建立不动产登记法定公证制度的实然性第43-46页
结论第46-47页
参考文献第47-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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