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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举证时限问题研究

引言第1页
第一部分 我国民事诉讼举证时限的规范化状态第9-15页
 一、举证时限制度的概念第9-10页
 二、举证时限制度的历史发展第10-11页
 二、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对举证时限制度的规范化状态第11-12页
 四、司法解释对该制度的规范化状态第12-15页
  (一)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对举证时限的规定第12页
  (二)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制订的《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的若干规定》对举证时限的规定第12-13页
  (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举证时限的规定第13-15页
第二部分 我国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存在的问题第15-30页
 一、《证据规定》从实践层面研究存在的问题第15-19页
 二、《证据规定》从法学理论层面研究存在的问题第19-25页
  (一) 逾期提供的证据法院不组织质证缺乏法理基础第19-20页
  (二) 逾期提供证据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值得商榷第20-25页
 三、《证据规定》从补充立法的层面上来研究其存在的问题第25-30页
  (一) 当事人协商举证时限没有实际意义第25页
  (二) 缺乏对简易程序的举证时限的规定第25-26页
  (三) 证据交换形同虚设第26-27页
  (四) 管辖异议是否影响举证时限并未明确规定第27页
  (五) 反诉、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增加诉讼主体对举证时限是否构成影响第27页
  (六) 当事人申请收集证据材料法院不准许如何救济或准许收集证据材料但超过举证时限如何处理第27-28页
  (七) 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后举证时限怎样确定第28页
  (八) 发回重审案件举证时限的确定问题第28-29页
  (九) 特别程序是否需要举证时限第29页
  (十) 超过举证时限能否申请鉴定第29-30页
第三部分 举证时限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第30-33页
 一、《民事诉讼法》与司法解释对举证时效制度的规定相互不协调第30-31页
 二、《证据规定》本身有缺陷和瑕疵第31-32页
 三、法官的业务素质和思想素质质参差不齐第32页
 四、国内外没有现存的、完整的举证时限制度可以继承或移植第32-33页
第四部分 对国外有关的举证时限规定的考查第33-41页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举证时限第33-35页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举证时限第35-38页
 三、对两大法系举证时限的评述第38-39页
 四、可予借鉴的几项外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第39-41页
  (一) 美国的审前会议制度第39-40页
  (二) 法国的辩论前准备程序与辩论程序相分离的诉讼制度第40页
  (三) 德国的强制答辩制度第40-41页
  (四) 德国二审对提出攻击与防御方法的排除制度第41页
  (五) 当事人相互交换诉讼信息制度第41页
第五部分 完善举证时限制度的思考第41-47页
 一、举证时限制度的价值取向第41-42页
 二、完善举证时限制度的建议第42-47页
  (一) 举证时限制度应当由法律来规定第42-43页
  (二) 强化法官的释明义务第43页
  (三) 对逾期提交的证据的应当质证第43-44页
  (四) 适度扩大可视为新证据的情形第44页
  (五) 修改关于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期限规定第44页
  (六) 规定超过举证时限可申请鉴定的情形第44-45页
  (七) 增加举证时限中止的规定第45-46页
  (八) 加强立案庭和审判庭的工作衔接,做到分工明确,职责清楚第46-47页
参考文献第47-48页
声明第48-49页
后记第49-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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