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服务期规则的司法适用研究
内容摘要 | 第4-6页 |
abstract | 第6-7页 |
引言 | 第10-16页 |
(一)研究目的 | 第10-11页 |
(二)研究综述 | 第11-13页 |
(三)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 | 第13-14页 |
(四)研究方法 | 第14页 |
(五)研究创新 | 第14-16页 |
一、服务期规则司法适用现状 | 第16-22页 |
(一)服务期协议中劳动者的议价能力弱 | 第16-18页 |
(二)忽视服务期的适用范围 | 第18-19页 |
(三)服务期违约金责任和赔偿培训费责任适用混同 | 第19-20页 |
(四)裁量标准不一 | 第20-22页 |
二、服务期规则司法适用现状的分析 | 第22-29页 |
(一)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不合理 | 第22-25页 |
(二)难以确定服务期协议中利益的平衡点 | 第25-26页 |
(三)法院僵硬适用法律忽视实质公平 | 第26-28页 |
(四)国家劳动职业教育体系落后 | 第28-29页 |
三、服务期协议的应然认识 | 第29-40页 |
(一)服务期协议的性质 | 第29-30页 |
(二)服务期的适用范围 | 第30-33页 |
(三)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法律责任类型 | 第33-38页 |
(四)服务期违约金和赔偿培训费的适用 | 第38-40页 |
四、出路:突破劳动合同法第22条适用困境 | 第40-49页 |
(一)立法完善:从宏观到微观 | 第40-43页 |
(二)确立司法有效审查机制 | 第43-46页 |
(三)重新界定服务期协议中的利益平衡点 | 第46-49页 |
结语 | 第49-50页 |
参考文献 | 第50-56页 |
致谢 | 第5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