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英国破产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 第1-9页 |
第一节 破产制度的起源 | 第7-8页 |
一、 破产概念与破产制度 | 第7页 |
二、 罗马时代的破产制度 | 第7-8页 |
三、 中世纪的破产制度 | 第8页 |
第二节 英国破产法的发展 | 第8-9页 |
一、 早期的英国破产法 | 第8-9页 |
二、 Cork Report对1986年的英国《破产法》出台的推动作用 | 第9页 |
第二章 英国破产管理人的分类 | 第9-13页 |
第一节 1986年的《破产法》(Insolvency Act)关于破产的分类 | 第9-10页 |
一、 破产程序的类别与破产管理人的称谓 | 第9-10页 |
二、 破产管理人的权能 | 第10页 |
第二节 官方接管人(Official Receiver) | 第10-13页 |
一、 英国工商部(Department of Trade and Industry)及其属下的破产管理署(Insolvency ServiCe) | 第10页 |
二、 官方接管人与法院的关系 | 第10-11页 |
三、 官方接管人的法律地位 | 第11页 |
四、 官方接管人的职责与权利 | 第11-13页 |
1、 官方接管人的职责 | 第11-12页 |
2、 官方接管人在个人破产中的权利 | 第12页 |
3、 官方接管人的其他权能 | 第12-13页 |
五、 官方接管人的报酬与费用 | 第13页 |
六、 官方接管人的调查报告 | 第13页 |
第三章 破产管理人(Insolvency Practitioner)的资格要求 | 第13-15页 |
第一节 破产管理人的从业条件 | 第13-14页 |
一、 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 第14页 |
二、 执业条件 | 第14页 |
第二节 破产管理人资格的取得 | 第14-15页 |
一、 行业执照颁发机构 | 第14页 |
二、 执照的授予、拒绝和撤消 | 第14-15页 |
三、 破产管理人的保证金制度 | 第15页 |
第四章 破产托管人(Trustee in Bankruptcy) | 第15-18页 |
第一节 破产申请的后果 | 第15-16页 |
一、 破产申请的效力 | 第15页 |
二、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与破产托管人的选任 | 第15-16页 |
第二节 破产托管人的职能 | 第16-17页 |
一、 破产托管人的权利 | 第16页 |
二、 制作公司状况说明书 | 第16-17页 |
三、 破产托管人的职责 | 第17页 |
第三节 破产托管人的费用与报酬 | 第17-18页 |
第四节 破产托管人的辞职、解聘、空缺及任务终了 | 第18页 |
第五节 破产托管人的法律地位 | 第18页 |
第五章 管理接管人(Administrative Receiver)和重整程序中的管理人(Administrator) | 第18-23页 |
第一节 管理接管人(Administrative Receiver) | 第18-21页 |
一、 管理接管制度(Administrative Receivership)的由来和发展 | 第18-19页 |
二、 管理接管人任命的效应 | 第19-20页 |
三、 管理接管人的法律特性 | 第20页 |
四、 接管人的种类 | 第20页 |
五、 接管人的报酬 | 第20-21页 |
六、 接管的终结 | 第21页 |
七、 管理接管人的权利 | 第21页 |
第二节 公司重整制度(Administration)及其管理人(Administrator) | 第21-23页 |
一、 公司重整制度:实体与程序 | 第21-22页 |
二、 管理人(Administrator)的法律地位、权力和代理权 | 第22-23页 |
三、 管理人的职能和责任 | 第23页 |
第六章 破产清算人(Liquidator) | 第23-27页 |
第一节 公司清算法的历史(The History of Winding Up) | 第23-24页 |
第二节 破产清算人的选任及清算委员会 | 第24-25页 |
一、 清算令(Liquidation Order)的下达及其后果 | 第24页 |
二、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及破产清算人的选任 | 第24-25页 |
三、 清算委员会(Liquidation Committee)的组成 | 第25页 |
第三节 破产清算人的法律地位与职责 | 第25-26页 |
一、 破产清算人的权能 | 第26页 |
二、 破产清算人的责任 | 第26页 |
第四节 报酬与费用 | 第26页 |
第五节 清算人的辞职、解聘、空缺及其任务的终结 | 第26-27页 |
第七章 英国破产管理人制度对我国《破产法》立法的借鉴与参考意义 | 第27-34页 |
第一节 现行中国《破产法》的现状 | 第27-29页 |
第二节 我国1986年《破产法》关于清算组立法的失误 | 第29-30页 |
一、 清算组的组成方式有悖于债权人的意思自治且阻碍了债权人会议监督权的形成与行使 | 第29页 |
二、 清算组的组成方式导致了清算工作的效率低下 | 第29页 |
三、 清算组的责任难以有效追究 | 第29页 |
四、 清算组法定成立日期滞后 | 第29-30页 |
第三节 英国《破产法》对我国“清算组”制度的启示和立法建议 | 第30-34页 |
一、 破产管理人的资格条件 | 第30页 |
二、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 | 第30-31页 |
三、 破产管理人的一般义务和报酬 | 第31-32页 |
四、 破产管理人的责任担保制度 | 第32页 |
五、 建立临时破产管理人制度 | 第32-34页 |
参考文献 | 第34-35页 |
尾注 | 第35-37页 |
1986年英国《破产法》目录(英文) | 第37-3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