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3-4页 |
abstract | 第4-5页 |
绪论 | 第8-9页 |
一、公有公共设施致人损害赔偿的相关概念与法律规定 | 第9-16页 |
(一)公有公共设施的基本概念与特点 | 第9-11页 |
1.公有公共设施基本概念的界定 | 第9-10页 |
2.公有公共设施的特点 | 第10-11页 |
3.公有公共设施与其他概念的辨析 | 第11页 |
(二)公有公共设施致人损害的释义及构成要件 | 第11-12页 |
1.致害设施必须为公有公共设施 | 第11-12页 |
2.公有公共设施存在设置缺陷或者管理瑕疵 | 第12页 |
3.须是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现实的损害 | 第12页 |
4.损害与公有公共设施设置缺陷或管理上的瑕疵须有因果关系 | 第12页 |
(三)我国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的立法规定 | 第12-16页 |
1.公法领域 | 第12-13页 |
2.私法领域 | 第13-14页 |
3.专门法领域 | 第14-16页 |
二、我国公有公共设施致人损害纳入国家赔偿的法理与现实需要 | 第16-20页 |
(一)我国关于公有公共设施致人损害赔偿的立法规定 | 第16-17页 |
1.国家赔偿立法的相关努力 | 第16页 |
2.民法体系中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一般规定 | 第16-17页 |
(二)我国关于公有公共设施致人损害赔偿立法存在的问题 | 第17-18页 |
1.以民法形式规定国家作为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不合理之处 | 第17页 |
2.相对国家而言,过错归责原则使受害者处于更为不利地位 | 第17-18页 |
3.以民法形式规定行政主体不作为难以追责 | 第18页 |
4.现有赔偿制度中赔偿主体的不合理 | 第18页 |
(三)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纳入到国家赔偿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第18-20页 |
1.公有公共设施致人损害纳入国家赔偿的必要性 | 第18-19页 |
2.我国公有公共设施致人损害纳入国家赔偿的可行性 | 第19-20页 |
三、域外关于公有公共设施损害赔偿适用国家赔偿责任的经验 | 第20-23页 |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 | 第20-21页 |
1.日本 | 第20页 |
2.法国 | 第20-21页 |
3.德国 | 第21页 |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 | 第21-22页 |
1.英国 | 第21页 |
2.美国 | 第21-22页 |
(三)域外相关法律规定的经验借鉴 | 第22-23页 |
1.多采用国家赔偿而非民事赔偿 | 第22页 |
2.在归责原则上多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 第22-23页 |
四、构建公有公共设施损害赔偿国家责任体系的对策建议 | 第23-28页 |
(一)实体法上的立法建议 | 第23-24页 |
1.如何界定赔偿的当事人 | 第23页 |
2.公有公共设施致害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 | 第23-24页 |
3.公有公共设施致害国家赔偿的救济模式和赔偿范围 | 第24页 |
(二)程序法的权利救济完善 | 第24-26页 |
1.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程序概况 | 第24页 |
2.完善我国现有国家赔偿法相关程序 | 第24-25页 |
3.公有公共设施基金设立制度的建立 | 第25-26页 |
(三)建立必要的配套制度 | 第26-28页 |
1.完善行政追偿 | 第26页 |
2.充分利用现代商业保险制度 | 第26-28页 |
五、结论 | 第28-29页 |
参考文献 | 第29-32页 |
致谢 | 第3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