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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的警示缺陷理论

内容提要第1-5页
引言第5-6页
一、 美国法中警示缺陷概述第6-8页
 (一) 产品警示的含义及作用第6-7页
 (二) 产品警告和使用指示的区别第7-8页
 (三) 产品警示缺陷的含义第8页
二、 生产销售者需要提供警示的前提条件第8-18页
 (一) 不必提供警示的危险第9-13页
  1 明显的危险不必警示第9-11页
  2 不知或不可能知道的危险不必警示第11-13页
 (二) 需要提供警示的危险第13-15页
 (三) 设计缺陷是否需要警示第15页
 (四) 产品售后的警示义务第15-18页
三、 判断产品警示是否充分的标准第18-22页
 (一) 警示内容的基本要求第18-19页
 (二) 警示的内容必须考虑受众的不同,使之易于理解第19-20页
 (三) 必须对能预见的误用进行警示第20-21页
 (四) 提供警示的位置第21-22页
四、 提供警示的义务主体第22-27页
 (一) 产品生产者第22-25页
 (二) 零部件的生产者第25页
 (三) 非生产者的供应商第25-26页
 (四) 偶尔为之的出售物品者第26页
 (五) 继任公司第26-27页
五、 警示缺陷的归责理论第27-28页
六、 产品警示缺陷诉讼中因果关系的证明第28-30页
七、 被告在警示缺陷诉讼中的抗辩第30-32页
八、 产品警示缺陷的损害赔偿第32-34页
结 论第34-37页
参考文献第37-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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