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8页 |
前言 | 第8-10页 |
一、我国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的法律问题 | 第10-16页 |
(一)国家立法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历史变迁 | 第10-11页 |
(二)我国现行立法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法律问题 | 第11-16页 |
1.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一体化”的解除条件 | 第11-12页 |
2.用人单位预告解除的预告期规定过于单一 | 第12-13页 |
3.我国程序性立法的缺失和工会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中所具有的权利义务不明 | 第13-14页 |
4.经济裁员中优先留用人员的规定有待商榷 | 第14页 |
5.规章制度的合法性条件不明,“严重违反” 、“不能胜任”的标准有待细化 | 第14-15页 |
6.无效合同归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的情形 | 第15-16页 |
二、外国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相关立法规制 | 第16-20页 |
(一)外国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的立法考察 | 第16页 |
(二)外国立法关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预告期的规定 | 第16-17页 |
(三)外国解雇程序的规定和立法关于工会在用人单位单方解 中的定位 | 第17-18页 |
(四)外国立法关于经济裁员优先留用人员的规定 | 第18页 |
(五) 外国关于“严重违反”、“不能胜任”的标准之规定 | 第18-20页 |
三、关于构建我国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法理思考 | 第20-23页 |
(一)首要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第20-21页 |
(二)最终目的是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 第21-22页 |
(三)在实现两个目的的同时注意合法性原则的适用 | 第22-23页 |
四、重构具有中国特色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 | 第23-27页 |
(一)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区分适用不同的解除条件 | 第23页 |
(二)对工作时间不同的劳动者给予不同的劳动合同预告期 | 第23-24页 |
(三)完善程序性的法律规定,突出工会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中的作用 | 第24-25页 |
(四)在经济裁员中优先留用生产能力强的员工 | 第25页 |
(五)明确规章制度的合法标准,细化“严重违反”、 “不能胜任”的标准 | 第25-26页 |
(六)把无效合同的情形从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中删除 | 第26-27页 |
五、结论 | 第27-28页 |
参考文献 | 第28-29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