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第5-6页 |
Abstract | 第6-7页 |
序言 | 第10-12页 |
一、北极核污染治理的概述 | 第12-17页 |
(一) 北极核污染的界定 | 第12-13页 |
1.核污染的概念 | 第12页 |
2.北极核污染的双重属性 | 第12页 |
3.北极核污染的污染来源 | 第12-13页 |
(二) 北极核污染治理的区域界定 | 第13-14页 |
1.环北极国家的专属区域 | 第13-14页 |
2.国际公共海域--北冰洋 | 第14页 |
(三) 北极核污染的治理主体 | 第14-17页 |
1.环北极国家 | 第15页 |
2.北极域外国家 | 第15-16页 |
3.北极理事会与国际原子能机构 | 第16-17页 |
二、北极核污染治理中军事污染来源的排除适用问题 | 第17-20页 |
(一) 军事污染来源的有关法律规定 | 第17-19页 |
1.《伦敦公约》第7条 | 第18页 |
2.《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36条 | 第18页 |
3.《北极军事与环境合作协定》 | 第18-19页 |
(二) 军事污染来源法律规定的不足 | 第19页 |
1.条约对军用船舶和飞机的排除适用 | 第19页 |
2.军事层面的地区合作滞后 | 第19页 |
(三) 对既有军事污染来源法律规定的完善建议 | 第19-20页 |
1.通过条约的缔结与修订完善军事污染来源 | 第20页 |
2.建立专门性的地区军事论坛 | 第20页 |
三、北极核污染治理中国家责任的不当免除问题 | 第20-25页 |
(一) 国家责任承担的法律规定现状 | 第20-21页 |
1.《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 | 第21页 |
2.《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 第21页 |
(二) 国家责任存在不当免除的原因 | 第21-23页 |
1.部分核安全条约法的规定与国家责任的概念的冲突 | 第22页 |
2.国家在国际环境法与军控条约中的利益倾向导致国家责任的免除 | 第22页 |
3.“污染者付费原则”导致国家责任的免除 | 第22-23页 |
(三) 明确国家责任的法律完善建议 | 第23-25页 |
1.北极核污染的双重属性决定软法的继续 | 第24页 |
2.核军控领域与国际环境领域的法律协调 | 第24-25页 |
3.建立付费制度--明确污染者与国家的责任承担 | 第25页 |
四、北极核污染治理中的国际合作问题 | 第25-28页 |
(一) 北极核污染治理中的国际合作 | 第25-26页 |
1.巴伦支--欧洲北极理事会(BEAR) | 第25页 |
2.《关于预防危险活动的越境损害的条款草案》第4条 | 第25-26页 |
(二) 国际合作中存在的问题 | 第26页 |
1.核污染治理的合作预防和利益协调机制尚未建立 | 第26页 |
2.既有的国际条约和合作框架的区域限制 | 第26页 |
(三) 加强国际合作的完善建议 | 第26-28页 |
1.加强对北极核污染物倾倒的监测--北冰洋评估项目小组 | 第26-27页 |
2.开展新形式的沟通与合作 | 第27-28页 |
3.建立专门的公益诉讼制度--以北极理事会为主体 | 第28页 |
五、中国参与北极核污染治理的必要性及法律建议 | 第28-32页 |
(一) 中国参与北极核污染治理的必要性 | 第28-30页 |
1.北极地区对中国未来发展的战略价值 | 第29页 |
2.参与北极核污染治理是中国的权利和义务 | 第29-30页 |
(二) 中国参与北极核污染治理的法律建议 | 第30-32页 |
1.设立规范极地考察行为的专门性行政法规或规章 | 第30页 |
2.与环北极国家缔结多边或双边层面的条约 | 第30-31页 |
3.促进形成稳定且具有约束力的国际习惯法 | 第31-32页 |
结语 | 第32-33页 |
参考文献 | 第33-36页 |
致谢 | 第36页 |